刀割警頸 21歲仔囚7年9個月
官斥犯案動機足以跟謀殺相比
中六男生於2019年10月在港鐵觀塘站外,用利器割傷一名男警員的頸項而被捕,原本被控一項企圖謀殺罪,惟他早前在高院獲准承認有意圖傷人的交替控罪,法官陳慶偉昨日將他判監7年9個月。法官指被告雖然隨機揀選事主犯案,但其犯案行為卻是有預謀,其犯案動機更足以跟謀殺罪相比,事主大難不死實屬幸運。法官又表示希望被告真心悔改,寄語他在服刑期間要努力學習,出獄後重過新生。
現年21歲被告許添力,於內地出生,11歲來港,案發時年僅18歲,就讀中六。被告承認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外天橋,意圖使男事主梁兆祥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梁。被告原本面對的企圖謀殺罪,則獲准留在法庭存檔。
事主大難不死實屬幸運
法官判刑指,被告雖然隨機揀選事主犯案,但其犯案行為卻屬有預謀,從被告當時的衣飾及裝備可見,他當日去觀塘之唯一目的,就是示威。被告使用的鎅刀,刀鋒達2.5厘米,行兇時亦沒有受到挑釁,現場當時也沒有衝突,執勤中的事主只是單行列隊返回購物中心,而事主當時站在隊尾。本案最大加刑因素在於被告向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施襲,法庭需加強保護執法人員。今次事主大難不死實屬幸運,根據法醫意見,如果其頸項的傷口偏差一厘米,可能完全切斷其大動脈;如果沒有及時處理傷口,死亡率可達百分之百。
有意圖傷人可終身監禁
法官續指被告用刀器襲擊人身中最脆弱的部位,更一早擬定遺書,反映他早有預謀。但法官引述其曾處理過的大埔連儂隧道劏肚案,指出今次觀塘刺頸案的持續性、事主受傷程度及精神心理壓力,都較連儂隧道案輕微;惟是次事件中的事主及其家人,事後被起底、收恐嚇信,最終事主的子女需要轉校。法官指有意圖傷人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考慮整體因素後,以10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在排定審期後才認罪,減刑至監禁7年9個月。
案情指,當日下午5時許,警方接報指有人在港鐵觀塘站進行破壞,包括事主在內的30多名警員奉命到場處理。他們準備沿事發的天橋前往apm商場時,孭着背囊的被告突然衝前,用鎅刀狀物體刺向事主右頸,然後企圖逃走。事主見狀隨即捉着被告手臂,其他警員亦上前制服被告。警方從被告的背囊中,檢獲黑色手套、手袖、泳鏡等。警方搜屋時,在被告睡房檢獲一封有其簽名的遺書,交代遺物處理及喪禮進行方式等等,並在文末寫上「我絕對不會自殺,殺死我的一定是這個暴政」。
遇襲警聲帶難回復靈活
另一方面,事主送院檢驗,證實頸部甲狀軟骨有3.5厘米傷口,部分咽縮管有損傷,聲帶回復靈活的機會渺茫;最終事主留院6日後出院,7個月後回復工作。案件編號:HCCC 29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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