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理大暴動案 7青年囚38至40月
另兩人入教導所 官嘆表達方法出錯
於2019年11月理工大學爆發衝突期間,理大外圍亦出現多處衝突。期間有8男一女被指在佐敦拔萃女書院外參與暴動而被捕,他們上月於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法官林偉權押後至昨天聽取求情後判刑,結果其中兩名被告判入教導所,其餘7名被告判監38至40個月。
9名被告依次是陳國威(20歲學生)、陳子謙(29歲飲食從業員)、江鏡棠(27歲機電工程師)、陳霆堃(20歲學生)、黃適哲(22歲學生)、梁嘉星(24歲設計師)、曾倩儀(25歲女銀行職員)、鄧錦樂(24歲無業)及詹隆享(27歲兼職侍應),共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梁嘉星及詹隆享另各再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分別指梁管有一把剪刀及一罐打火機燃料,詹則被指管有一把六角匙及扳手。
控方證供指案發當日下午一時許,數百名示威者集結在彌敦道及加士居道,以磚塊、柵欄等設置路障。之後一批示威者由彌敦道轉入加士居道,部分人手持汽油彈及鐵通做武器,又檢起水馬等作盾牌。9名被告當時身處其中,有媒體片段拍到陳霆堃站在前線,手執水馬向警方防線推進,曾倩儀則手持汽油彈。警方其後驅散示威者,有人向警方車輛投擲汽油彈。最終警員在拔萃女書院附近拘捕9名被告。
須打擊罔顧法紀行為
法官判刑時稱,修例風波引出的暴亂事件,很多參與者都是年輕人,本案的被告亦然。他們入世未深,心懷改變社會的理念,但卻用上錯誤的方法。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此類罔顧法紀,危害執法人員的行為,但在阻嚇之餘,亦要防止刑罰對年輕被告造成壓毀性的影響。法官指被告都是有備而來,但無證據顯示他們有周詳計劃。事件中亦無人受傷或造成嚴重財物損失。
3人持武器燃彈加監
綜合上述因素後,以42個月作量刑起點。因所有被告都無案底及同意大部分案情,故可減刑4個月至入獄38個月。不過,梁嘉星和詹隆享因管有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因此須加刑兩個月。曾倩儀則因持有汽油彈而加刑兩個月。至於陳國威和陳霆堃犯案時年僅18歲和17歲,判入教導所。案件編號:DCCC 23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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