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七公:雛妓賣淫日增 敲響社福喪鐘
近日警方執行「揮墨」行動,在尖沙咀搗破一個兒童色情場所,涉案淫窟位於一幢商住兩用唐樓,大廈及單位外均無任何廣告燈箱及標飾,外觀與一般住宅單位無異。行動中,警方拘捕兩名男女主持、5名男嫖客,並帶走至少兩名未成年女童。事件揭發有人利用毒品操控雛妓,非法經營淫窟,敲響社福喪鐘。
「賣淫」是指一名男子或女子以自己的身體做出普遍被視為淫穢的行為,來換取報酬,通常涉及性交。但在法律上,賣淫並不一定必須涉及性交;賣淫的要素是以身體作出淫穢的行為來換取報酬。
警方初步調查顯示,淫窟主持為少女提供房間及賣淫用品,協助管理社交媒體Telegram帳號,向熟客發放雛妓值班資訊,並且負責管理預約等。場所每次性交易肉金由1,300元至2,500元不等,當中三成會被負責人抽起。警方拘捕該淫窟兩名主持人,涉嫌「經營賣淫場所」及「導致或鼓勵16歲以下女童賣淫」。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39條的「經營賣淫場所罪」,任何人於任何時候將任何處所、船隻或地方經營作賣淫場所;或管理或協助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掌管或控制經營作賣淫場所的處所、船隻或地方,即屬犯罪,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監禁3年;或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鼓勵」一般可解作利用語言和/或行為倡議某些事情發生。視乎每宗案件的事實,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主動鼓吹賣淫或進行非法性行為。任何人明知故犯,容許男童或女童與娼妓或不道德的人為伍,或容許男童或女童受聘或繼續受聘於娼妓或不道德的人,均當作導致或鼓勵賣淫。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35條的「導致或鼓勵16歲以下女童或男童賣淫罪」,任何人如對16歲以下的女童或男童負有責任,並導致或鼓勵該名兒童賣淫或進行非法性行為,即屬犯法,最高可處監禁10年。
目前未有證據顯示女童被威逼從事賣淫活動,但相信有人以毒品利誘女童參與賣淫。警方拘捕涉嫌「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的5名男嫖客,當中包括一名政府醫院顧問醫生。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的「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罪」,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5年。
加強教育 撥亂反正
嫖妓違反道德,嫖客到淫窟嫖雛妓,助長不法之徒操控引誘未成年女童參與賣淫,令人齒冷,嫖客不要身陷囹圄才後悔。家長必須教育子女遠離毒品和不良分子,如果子女誤交損友或染上毒癮,必須立即尋求相關部門或社工的協助。勞工及福利局局長請正視這問題,撥亂反正,必須加強教育,並敦促嚴正執法打擊相關罪行,務必把犯罪集團主腦揪出,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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