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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產案續審 霍震宇被指早悉回購選項

霍震寰 霍震寰
霍震寰
【本報訊】已故全國政協副主席霍英東家族第二代成員霍震宇偕兩名胞姐霍麗萍和霍麗娜,興訟要求家族公司行使權利,回購南沙發展計劃部分權益之案件昨續審,由原告霍震宇、霍麗萍及被告之一霍震寰的代表大律師先後陳詞。霍震宇及霍麗萍一方均質疑霍震寰,無及時及詳盡披露家族公司回購南沙項目的選項。法官陸啟康慨嘆本案令人傷感,並指現時與訟各方均非為個人利益,僅爭議如何詮釋父親意願,指各人至今仍堅持訴訟,非法庭樂見。
紀錄揭簽大和解協議前已知
代表霍震寰的資深大律師黃仁龍陳詞時指,震寰在處理包括南沙項目、及父親遺產的事宜上並無個人得益,相反是把父親原本留給他的資產,拿出再分予兄弟姐妹。黃指出根據霍老於1978年立下的遺囑,霍老過身後震寰可獲3,000萬元,之後每月可從遺產領取10萬元。兄長震霆和弟弟震宇則各獲2,000萬元,之後每月可領5萬元。姊妹麗萍麗娜可獲500萬元,之後每月可領取一萬元。
遺囑又訂明霍老死後20年不得分產,而震寰就負責管理霍老留下的生意。黃指震寰確是分得比其他家族成員多,但他亦一直維護家族的利益及和諧。3名原告現時指控震寰,挪用了原屬於家族的資產,黃認為有關指控並不公道。黃又指,就回購南沙項目,3名原告指控震寰沒有盡責任向家族成員披露此選項,但黃質疑指據現存紀錄,早在2012年家族成員簽署大和解協議前,震宇已知家族公司「有榮」有回購南沙項目的選項,但他仍簽署和解協議。
至於代表震宇的資深大律師Clifford Smith及代表麗萍的大律師劉祉仁,陳詞時則繼續質疑震寰沒有及時披露回購選項。震宇一方更質疑,震寰明知道回購權已過期,卻惡意誤導震宇可以取回部分資產。麗萍一方則指早於簽署大和解協議前,已曾發電郵要求震寰交代南沙項目,但震寰沒有向她全面披露項目的資料。案件編號:HCA 92,274,27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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