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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遵令拆僭建 兩共同業主判監緩刑

【本報訊】屋宇署昨公布兩名共同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的清拆令,於去年12月29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14天,緩刑24個月。該署曾於2016年對相關業主作出檢控,兩人被九龍城裁判法院定罪並處以罰款共約一萬元。然而,有關業主其後仍不履行清拆令,署方遂再次提出檢控。
涉案僭建物位於土瓜灣炮仗街一幢商住大廈,是一個面積約80平方米(約861平方呎)的平台搭建物及一個建於批准簷篷的金屬欄杆。該兩個僭建物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清拆令。
屋宇署發言人指,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兩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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