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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是」代佣金 業主判社服令

【本報訊】一名業主前年將名下物業放售後,疑不欲支付約7萬元佣金予地產公司,而企圖向地產代理支付一萬元「利是」了事,惟代理拒絕接受並舉報事件。該名業主因而遭廉署控告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他早前認罪,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辯稱地產公司未達要求
55歲被告梁浩光,報稱退休人士,他被控於2021年2月9日或附近時間,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上述地產代理提供一萬港元「利是」,作為對方停止催促他悉數支付關於放售其單位,而須向永誠置業支付的佣金的誘因或報酬。辯方昨求情指,地產公司在是次賣樓過程中未有達到被告的要求,令被告與其年邁母親要急着搬家。被告對法律無知、低估後果,才會干犯本案,請求法庭依從感化官建議,判被告80至120小時社會服務令。結果主任裁判官羅德泉依從建議,判被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案件編號:WKCC 392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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