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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亂反正:限制轉售 不如禁售

昨日談到林鄭的房策新四招其實全屬花招,當中調低居屋售價及容許公屋申請人購買綠置居貨尾,均無助市民加快上車或上樓。今日談第三招即收緊居屋及綠置居單位的轉售限制,以圖壓抑該等資助出售房屋的炒賣情況。
政府建議把用原價將單位賣予房委會的限期,由現時的兩年延長至5年,向政府補地價後再於自由市場出售的限期,則由10年延長至15年。換言之,在買入後第5年至第15年之間,居屋及綠置居業主仍可透過「白居二」等方式,在豁免補地價下將單位轉售予合資格的綠表及白表人士。
首先,香港樓價近年長升不跌,除非本身家庭或經濟狀況出現劇變,例如有人離世或長期失業,否則願以原價出售單位的居屋及綠置居業主肯定極少。若業主在限期過後願向政府補足地價賣樓,雖然會令整體公營房屋單位數目減少,但至少補地價與轉售價都是按市場原則釐定,不涉及雙重福利問題。
最大問題在於免補地價將單位轉售,按理買賣雙方都會將未來需要補價的因素,計算在轉售價之內,但實際上由於一手居屋供應有限,等候上車的綠白表人士則眾多,加上大部分新買家若非買來自住,就是存心作進一步炒賣圖利,不會多想在許多年後才出現的補價問題,導致許多未補價的居屋和租置公屋單位,尤其是一些位處市區,區內中短期都不會有其他資助房屋供應的老牌屋苑和屋邨,出現了大量貼近私樓的天價成交,令相關業主獲利甚豐,有違資助房屋政策的原意。
要杜絕資助房屋炒賣及避免單位數量流失,徹底方法是取消「白居二」,甚或連補價後轉售也禁止,改為只能將單位以合理價格賣給政府,然後按既定機制分配給有需要的市民,真正做到「房住不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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