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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欠阻嚇力 議員促收緊《消防條例》

【本報訊】今次的三級大火揭示原來場所或建築物進行工程而關閉原有消防設備,即使未有妥善安排後備消防系統,與該場所有關的企業和機構都毋須負刑責,涉事消防裝置承辦商亦只會從註冊紀錄冊中除名或被處方譴責。有議員批評目前機制缺乏阻嚇力,根本無法有效規管相關違規行為,促港府修訂《消防條例》。消防處於2018年至去年11月,共將26個承辦商除名,為期7日至6個月不等。
消防處於2018年至2021年11月30日期間,共收到34,201張因保養、檢查、改進或修理而需要關閉消防裝置的通知書。身兼執業大律師的議員容海恩表示,目前缺乏有力法例,要求有關場所因應工程而暫停消防設備運作後,必須提供有效的後備消防安全設施及系統。即使現時《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第8(1)條,向違規的消防裝置擁有人判處最高5萬元罰款,但並不代表監管有效和有足夠阻嚇力,坦言「若發生火警死了人,罰多少錢都無用,最後亦無人需要上身(承擔刑責)。」她建議港府研究修訂《消防條例》,例如規管場所在工程期間,必須裝設合適且有效的後備消防系統和設備,須有清晰告示通知到訪場所人士,亦須制訂合適火警逃生路線。她又認為應賦予消防處更大執法權力,向違規處所作出適當懲處,並加強監察和巡查次數;亦應加重刑罰,讓場所和有關管理公司承擔法律責任。
消防工會倡優化通知程序
消防處職工總會主席聶元風則指,維修或優化消防裝置期間,需關閉消防裝置的確是無可避免,但認為處方可廣泛諮詢業界,就不同實際情況制訂關閉消防裝置的通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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