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磡暴動案 持磚男被告罪成
【本報訊】前年12月1日紅磡發生示威衝突,更有人衝入食肆店舖破壞。警方事後拘捕兩女一男,控告他們當日在該處參與暴動。3人否認控罪於區院受審,法官昨日裁定被指曾手持磚塊的男被告罪成,另外兩名女被告則因認人證供有疑點而脫罪。法官姚勳智下令把男被告收押至明年1月13日判刑,期間為他索閱背景報告。
3名被告依次是報稱美容市場策劃員的女子何靖莎(23歲)、銀行男文員鍾梓軒(25歲)及女兼職社工陳詩玲(25歲),他們被控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和船景街附近一帶參與暴動。陳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她管有一個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法官裁決時指,當晚現場明顯有發生暴動。經反覆觀看片段及截圖後,法官裁定男被告出現在暴動現場,且在店舖被破壞、暴徒剛開始逃離時,警員已將手持磚頭的男被告截獲,遂裁定他暴動罪成。
現場嘈雜難確認身份 兩女脫罪
至於兩名女被告,法官比對片段後,認為警方證人稱到場時,看見有20名黑衣人逃往船景街方向,說法與片段不符。且現場嘈雜,難以肯定是兩名女被告在現場叫喊以協助黑衣人逃離。而控方亦無證據指陳曾使用雷射筆,或有傷人意圖。因此裁定兩女被告罪名不成立。案件編號:DCCC 171,17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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