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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仲賢涉藏雷射筆共3罪 押後至2‧9裁決

方仲賢 方仲賢
方仲賢
【本報訊】浸會大學學生會前會長方仲賢(22歲)被指於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鴨寮街涉嫌購買10支雷射筆,又疑在遇警調查時逃跑,及在警員檢取手機作證物前涉重新設定手機,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抗拒警務人員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共3罪,他早前在區院已被裁定3罪表證成立。案件昨日完成結案陳詞,押後至明年2月9日裁決,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期間續准保釋
辯方陳詞指被告當時只管有涉案雷射筆9分鐘,該筆當時沒裝電池,不能使用,且被告亦沒有購買電池,強調控方須證明被告於該9分鐘內有意圖將雷射筆用作攻擊性武器,而且雷射筆於案發數分鐘內能否使用,亦是重要的考慮因素,日後是否加裝電池或改裝並不需要考慮。辯方又指控方依賴很多與案無關的資料欲證明被告的意圖,但有人在暴動中以雷射筆照射他人,不代表被告亦會如此施行,認為控方並未有事實基礎來推論被告有此意圖。
至於抗拒警務人員罪,辯方指控方須證明被告乃明知對方是警員而蓄意地退開;惟當時是身穿便衣的警員上前搭着被告肩膊,而被告當時正講手機,在被陌生人搭膊退開,實屬合理反應。而針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辯方指控方須證明被告重置手機而流失的資料,是否與調查或控罪相關。案件編號:DCCC 111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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