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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女拔外暴動 9男女罪成

前年理大衝突期間,有示威者於加士居道附近集結。 前年理大衝突期間,有示威者於加士居道附近集結。
前年理大衝突期間,有示威者於加士居道附近集結。
【本報訊】9名男女被指前年11月理大爆發衝突期間,在佐敦拔萃女書院外參與暴動。他們早前於區院受審,昨日被裁定全部罪成。法官決定將被告還押至明年1月15日判刑,期間為其中兩名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
被告依次是陳國威(20歲,學生)、陳子謙(29歲,會計文員)、江鏡棠(27歲,機電工程師)、陳霆堃(20歲,學生)、黃適哲(22歲,學生)、梁嘉星(24歲,設計師)、曾倩儀(25歲,銀行職員)、鄧錦樂(24歲,無業)及詹隆享(27歲,測量主任)。他們被控在2019年11月18日,於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另梁嘉星及詹隆享各另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分別指梁管有一把剪刀、一罐打火機燃料,詹則被指管有一把六角匙及扳手。
官指蓄意帶裝備到場
法官裁決時指,案發時事發現場有示威者向警員擲磚及燃燒彈,亦有人手持攻擊性武器,構成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力行為及威脅,已構成暴動。9名被告並非剛巧路過或旁觀,乃蓄意裝備自己到現場參與。他們不理會警方發射催淚煙及警告,仍選擇留下,繼續成為暴動人群的一分子,藉此壯大暴動人群的聲威,鼓勵或支持那些作出非法集結及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力行為人士,裁定9被告暴動罪成。
法官又指,肯定梁嘉星帶備打火機燃料是打算用來製造燃燒彈或縱火,剪刀亦是打算用來如剪開繩索的與暴動有關的非法行為。而詹隆享管有六角匙及扳手,法官亦裁定是用來作拆欄杆或路牌之用途,遂裁定兩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罪成。案件編號:DCCC 23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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