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訂明類別 施工前3日通知勞工處 高風險小型工程 呈報擬收緊
【本報訊】在《建築工程(安全)條例》下,只規定涉及多於10個工人、施工期超過6星期的工程才需呈報,但未能涵蓋高風險小型工程。勞工處處長孫玉菡表示擬收緊法定呈報要求,規管施工期短、人數少工程,要在施工前3日報備該處,並訂明高風險工程類別,包括吊棚等,希望明年內可以處理。另外,政府亦打算把國安罪行加入《職工會條例》,日後有人被定罪,將5年內不得任工會職員。
國安罪行將列入職工會例
孫玉菡指出,職工會的法律定義清晰,工會應該捍衞勞工權益,「不能打職工會名義,做明顯不屬工會的事」,工會經費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任何政治目的,工會如果被用作與宗旨或規則牴觸的用途,職工會登記局局長有權取消登記。在《職工會條例》下,任何人被定罪干犯「附表1」列明罪行,包括欺詐、身為三合會會員等,將5年內不得任工會職員,而就着《港區國安法》實施,政府打算把國安罪行加入「附表1」,目標在明年內將修例草案交上立法會審議,相關停任的年期則無打算修改。
孫亦稱,勞工處現有約300多人負責前線巡查工作,日後收緊通報機制後,會依據風險程度作各區的巡查工作,處方亦會聯同物業管理機構加強職安教育,除了工人及僱主,亦會向業主推廣高空工作注意事項,營造社會職安文化。
另方面,今年上半年錄得4,114宗工傷個案,近3個月有11名工友不幸喪生。有工會昨與孫玉菡會面,敦促處方修改兩條過時的工業及職安法例,提高工傷罰則,並要求政府加強監管小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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