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法例乏阻嚇力 虐兒案輕判激民怨
【本報訊】虐兒案一宗都嫌多但卻禁之不絕,本港近年不時發生虐兒事件,部分受害兒童更是嚴重受傷,甚至死亡。此類案件為社會大眾所關心,要求港府盡快訂立新例以增阻嚇力。而法律改革委員會已於今年9月發表報告書,建議立法新增「在因非法作為或忽略導致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個案中沒有保護該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簡稱沒有保護罪),按照相關建議,虐兒致死的施虐者最高可判囚20年。
女嬰傷重亡 施虐者僅囚64月
目前虐兒罪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被指阻嚇力不足,例如早前一宗涉及一對同居男女前年替朋友照顧22個月大女嬰,期間施以極刑虐待,女嬰最終傷重不治,男女受審後分別僅判囚5年4個月。關注兒童權利團體均對判刑結果感詫異,認為現時本港保護兒童的法例有很多不足,有需要全面檢視,包括就兒童發展訂明清晰指標,列出不同年齡人士所需的相應支援。
而法改會早前建議在《侵害人身罪條例》加入「沒有保護罪」,新例是保護16歲以下兒童,或16歲以上易受傷害人士,即長者、身體或精神殘疾人士等。若父母或照顧者因非法作為或忽略,導致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傷害,即需負上刑事法律責任。假如受害人死亡,被告罪成可處監禁20年;若受嚴重傷害,包括永久陷於植物人狀態,被告罪成可處監禁15年。如事主嚴重受傷,知情不報人士可被判監15年;如事主死亡,相關人士可被判囚20年。
被告人可以是受害者所屬住戶的成員,以及與受害人有頻密接觸的人,例如該人經常且長時間探訪某住戶,另外,被告人亦可以屬於負有照顧責任的機構。有關報告書不同意新例豁免醫護專業人員、監獄人員、入境事務主任、警務人員、教師和學校人員,以及照顧者和照顧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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