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則鳴:勾結外國須交國家審理
昨天提到,有關方面必須考慮把黎智英等狐群狗黨涉違反《港區國安法》的連串案件移交內地部門審理,是依法有據、於理適合的,「為美國而戰」罪犯應交國家審判。
《港區國安法》第55條規定:「(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二)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便可由特區政府或駐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後,駐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便可對國安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港區國安法》第56條規定,根據國安法第55條行使管轄權時,公署負責立案偵察,最高人民檢察院可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可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
綜合有關規定,非常清晰地看到黎智英涉嚴重國安案件若尋求移交內地處理是合法的。那末,又是否合理和必須呢?經特區政府司法系統部門對非法「佔中」案等6宗涉及國家安全問題的案件處理不妥、拉布拖延、不斷積壓,凸顯司法「拉布」包庇縱容的怪現象,只能說明不交內地審理已不能打破司法機構的保護傘了,充斥外國代理人的香港司法機構,豈能審理如此複雜和嚴重的國安案?
首先,黎智英非法集結案前年3宗和去年一宗,前後共4宗都斬件審結了,為何7年前的非法佔中案竟仍擱置呢?其次,所有涉及黎智英的案件全部分拆作一般刑事案且量刑「同期執行」放生,沒從破壞國家安全去審理。最重要的是,黎智英涉勾結外國勢力、聘用美國特工與政治黑金案、佔中案、黑暴案、攬炒奪權國安案,有千絲萬縷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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