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下風雲:司法大戲 放生漢奸
纏擾逾4年,事發於2017年6月4日的壹傳媒黎智英涉刑事恐嚇東方傳媒機構男記者案,去年原審法官判以「表證成立、罪名不成立」,激起全城嘩然,律政司怯於眾怒難犯,拖延多時後入稟高院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再拖半年至今年10月高院終於開庭審理,又拖近兩個月,前日終有裁決結果,不問可知,維持原判,黎智英罪名不成立!
一宗有相有片為證,案情並不複雜的案件,東方欲討回自身公道卻是千難萬難。繼原審法官的「表證成立、罪名不成立」後,高院法官又直指「原審裁判官法律上犯錯」,但「控方以案件呈述形式」申請上訴,在案件呈述的程序,上訴法院「無權重新考慮證供,只能判斷原審裁判官是否有犯錯」,然後最終也是無錯。至此,一場由律政司和司法合演的放生大漢奸戲碼圓滿落幕,律政司又可以振振有詞向公眾擺姿態:「嗱,上訴咗嘞,法官維持原判,死心啦?」哈哈哈!
都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在香港這個特區,有些人永遠比另一些人更平等,而這些人「巧合地」都是來自反中亂港集團,尤以黎智英最刀槍不入。別以為國安法生效後,司法不公的情況會有所收斂,其實一切不變,只是保護傘變得更小心、更隱密、更懂得利用艱澀的法律詞彙做包裝,擺出大公無私狀,愚弄大眾,忽悠中央。黎智英涉及的去年六四維園非法集結案,雖被判罪名成立並入獄13個月,惟刑期與前3宗非法集結案共20個月的刑期同期執行,意即毋須加監,有判等於無判,已是明顯例子。今次刑恐案再獲放生,一切都是依劇本行事而已。
此情此景下,還有人信黎智英的國安大案會有公平審訊嗎?不要說三幾年便放番出來,隨時又被判無罪釋放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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