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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規則 針對議員行為不檢 主席可點名動議暫停職務

有議員在開會期間作出爬牆等不檢點行為。 有議員在開會期間作出爬牆等不檢點行為。
有議員在開會期間作出爬牆等不檢點行為。
【本報訊】泛民主派議員多年在議會內拉布成風,甚至作出不檢點行為、多次點算法定人數,導致立法會流會,加上新一屆議員人數多達90位,故立法會早前修訂議事規則,對議員的行為舉止等規範作出檢討。多次議事規則修訂後,如議員作出極不檢點行為,立法會主席就可將其點名,議案獲得通過後將會暫停其立法會職務。
即離議廳 接受財政處分
過去曾出現議員在立法會衝向主席台引發衝擊,以及潑臭水令會議一度暫停。針對議員行為極不檢點,立法會主席認為讓該名議員立即退席不足以處理問題,可將該議員點名。隨後,立法會代理主席會動議議案,將其議員的職務予以暫停,議案不容修正及辯論。如獲通過,該議員需立即離開會議廳、不得參與立法會會議、接受財政處分。對於暫停其職務的時長方面,首次被停職的時長是一星期,再犯會暫停上次期限兩倍的時長,如此類推,但不會超過任期完結的日期。
在泛民、建制針鋒相對的時段,有議員故意點算會議法定人數,引致流會。議事規則修訂後,如議員在無合理原因下缺席而因法定人數不足,將會被施加罰款,金額等同一天的酬金,即3,400港元。
立法會於2018年恢復一地兩檢條例草案進行二讀辯論,議員曾提出中止待續議案,經歷約9小時辯論後中止待續議案被否決。為防事件重演,議事規則訂明辯論中止待續議案不再可隨時提出,而是需在發言前動議,如立法會主席認為是濫用程序,更可決定不得提出或直接付諸表決。會議上縮短議員的發言時間,同時不允許在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無經預告動議議案。
會上展示物 不可阻開會
立法會各委員會的選舉主席程序方面,將會由立法會秘書處收到有效提名後預訂進行選舉會議,主席選舉需在30分鐘內完成,否則休會。至於委員會組成,事務委員會及研究立法建議的委員會,分別不得多於20人及15人,會採用配額制;內務委員會及財務委員會,則不少於50人。
另外,議員出席立法會會議的衣飾亦受限,需穿着商務衣飾;在會議上展示的物品只可為闡述個人論點時使用,並不得妨礙會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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