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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恐東方記者案 黎智英再獲放生

黎智英(右)於2017年的六四集會上公然以粗口辱罵及涉嫌刑事恐嚇東方記者。 黎智英(右)於2017年的六四集會上公然以粗口辱罵及涉嫌刑事恐嚇東方記者。
黎智英(右)於2017年的六四集會上公然以粗口辱罵及涉嫌刑事恐嚇東方記者。
原審犯錯 上訴仍駁回 學者:裁決奇怪及不公
現於赤柱監獄服刑的壹傳媒黎智英,先後因3宗非法集結案共判囚20個月,而他另涉去年6月4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悼念六四晚會現身,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上周一(13日)再遭判囚13個月,但法官卻下令與前案同期執行,「有判等於無判」。至於黎智英於2017年在維園內以「×你老母×」等粗口辱罵,並涉刑事恐嚇東方傳媒機構記者一案,原審時獲脫罪,律政司早前在高院原訟庭提出上訴,法官陳慶偉昨駁回上訴,維持其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的判決。換言之黎智英再度被放生,有評論認為裁決奇怪,對東方傳媒機構及該記者不公道。
法官首先在判詞表示,本案是控方以案件呈述形式提出上訴。在案件呈述的程序而言,上訴法院無權重新考慮證供,只能判斷原審裁判官是否有犯錯。法官指在刑事恐嚇案中,控方其中一項需證明的元素,是被告黎智英有意圖令事主X受驚。在本案中,黎智英作為一個有勢力有資源的商人,兩次罵X「我實搵人搞×你」,還在X無做任何挑釁行為下,兩次折返X前面罵X。以一個正常人面對這情況,至少會憂慮黎可能會將其威嚇付諸實行。法官因此認為,不論X是否真的受驚,控方已成功證明黎是有意圖令X受驚。原審裁判官鍾明新指黎只是隨便說說,是法律上犯錯。
法官亦指,案發時X負責採訪黎已有一段時間,可以肯定黎已認得X,及知道X在那一間機構工作。所以黎對X說已「影咗你相」,可以合理推論其意思是,黎會把X的照片交給第三者,以此增加威嚇程度,而非原審裁判官所言,僅代表黎表示他認得X。
對於控方在上訴時指,黎跟警方錄口供時,曾表示「唔會諗到話真係用黑社會搞佢」,證明在黎的心目中,「搞」字有找黑幫之意。法官同意「搞」字的含意廣泛,由興訟告人到襲擊他人至重傷都可;惟現行的「證供法」,並不容許如此將黎的供詞內容,用來作為指控黎之用。
法官指,控罪針對黎威嚇X會令X人身受損,法官估計控方這樣草擬控罪,原因是X在事後,因壓力要向精神科醫生求診,期間透露擔心會被襲擊。惟法官稱,原審裁判官指無足夠證據斷定,X的壓力是由本案而來,而此裁斷並非完全無合理理據支持。由於法庭無權重新衡量證供,因此這裁斷須給予維持。原審因為這個理由而裁定黎脫罪的判決,法官亦無理據干預。
有片有聲為證 罪名竟不成立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講師陳偉強認為,是次判決的結果讓外界感到奇怪,因為事發期間有片段和聲音佐證,明顯表現黎曾親口說出有關恐嚇字句,而且最重要是事主有表達出遭黎恐嚇後,感到不利和恐慌的結果,明顯足以構成黎的罪行。
儘管黎辯解當時是「一時之氣」,但陳指出,黎當時既為媒體老闆,深明新聞自由的重要,而且對方僅是採訪,何解要出此惡言,加上事主聽畢其說話「我實搵人搞×你」,「我影×咗你嘅相」,根本無法判斷黎是有意或「一時之氣」。陳續指,有關判決將會成為案例,擔心日後有人刑恐亦會以「一時之氣」作為理由,而判決亦明顯對東方傳媒機構不公平,同時影響同業所有記者日後採訪時的保障,或成為打擊新聞自由的一次判決。
葛珮帆:會令外界聯想有特權
議員葛珮帆表示,此次判決令廣大市民感到非常疑惑,因為情況是「有片有聲有證據」但最終罪名不成立,只會令外界聯想「呢個人係咪有特權呢?」同時,她指出是次判決對東方傳媒機構,甚至記者都不公平,因為結果反映到記者工作會愈來愈困難,有可能遭到恐嚇也不能平反,甚至令此行業不得他人尊重。葛珮帆建議,律政司須研究案例,了解是否目前刑事恐嚇罪的法例有所漏洞,以至證據充足亦未能成功控告。案件編號:HCMA 13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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