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則鳴:司法也是愛國者治港嗎
立法會選舉塵埃落定,新一屆立法會議員將於點票結果公布後誕生。等着新貴們的重任是依《基本法》監督施政和配合政府施政,實現良政善治。那麼擺在新當選議員面前的是,必須立即監察司法這板塊是否也是同步貫徹了愛國者治港?《東方日報》發揮傳媒第四權的監察作用,一以貫之。早在中央提出愛國者治港新選制之前,是多年來唯一一份公開詰問特區政府的管治,尤其在司法這一塊,「究竟是誰家之天下」,一針見血,批評水準是何等到位。筆者深有同感,極表贊同,為這高質素的詰問鼓與呼。
新鮮熱辣的例子是現代版漢奸黎智英,去年「六四」在維園非法集會罪名成立,僅判囚13個月,但刑期與之前案件的判刑同期執行。換句話說,即是判了等於無判。
法庭對反中亂港的罪魁禍首兼2019年黑暴最大黑手,竟然高高舉起、輕輕放低,嚴懲在口、放生在手,司法黑暗,真是莫此為甚。試問香港的司法系統、法庭法官是全面落實了愛國者治港嗎?對此,高舉愛國者治港旗幟當選的議員必須跟進,質疑司法機構給予黎智英同期執行刑期判決是否恰當?是甚麼道理?有否起懲戒作用?為何法官判詞講一套、判刑是另一套?對此案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有否跟進?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有否提出上訴?
黎智英在此案判決前已有3宗非法集結罪成獲罪,與此案不是同案,但是即使同類性質罪行,其煽動惡劣影響也不同,否則便不會分案交法庭審訊,豈能刑期「入數」便算了,豈非鼓勵黑暴暴徒大膽重複犯案?更嚴重的是,黎智英在此案不承認控罪,並態度囂張,豈可寬恕?倘黎智英刑期同期執行此例一開,即等同司法對黑暴罪魁「放水」,哪能起警戒和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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