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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七公:家暴自然離婚 避免憾事發生

「百世修來同船渡,千世修來共枕眠。」現代的婚姻豈只是一紙婚書,兩個人從邂逅到相愛,再到步入禮堂,相互許下莊嚴的承諾,過程絕不簡單。然而結婚從來不是結局,相愛容易相處難,婚後的生活考驗每對夫妻;能白頭偕老固然可喜,但情斷緣盡時分開,也是不幸中的大幸,尤其一旦牽涉家暴,離婚對雙方而言,往往是最佳抉擇。
內地近日兩對夫婦的家暴離婚訴訟映入筆者眼簾,法院的判決徹徹底底改變了4個人的命運。其中,湖南衡陽女子寧順花因忍受不了丈夫嗜賭及家暴,5年內4度提起離婚訴訟均被駁回,今年第5次提起離婚,終獲法院判離;直至近日,她再次接受內媒採訪,坦言自己重獲新生。然而,廣東汕頭女子許×琴同樣因飽受家暴而提出離婚,同遭法院拒絕;結果在第二度提起離婚訴訟間,丈夫鄭×松酒後突然施暴,許女被緊緊掐住頸部,情急下拿起鉸剪將丈夫殺死,卻被法院認定「防衞過當」,依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防衞之舉 實屬無奈
法院既然認為許女「防衞過當」,換言之是認為她在防衞過程中,可避免憾事發生;然而從內媒描述情況而言,在鄭男施暴初期,許女已持鉸剪和保溫瓶自衞,仍被鄭男推倒,可見鄭已佔據身體上的優勢,加上許女被緊緊掐住頸部,生命已明顯受到威脅,甚至算是危在旦夕,用鉸剪刺向丈夫實屬無奈之舉,難怪眾多法律學者皆認為是「正當防衞」。不過,筆者認為憾事確實可以避免,只不過不在許女遇襲的一剎,而是她首次提起離婚訴訟之時。
為避免因一時衝動而離婚,內地現行《民法典》規定,即使夫婦雙方均同意離婚,仍須經過30天冷靜期。不過,民政部曾表明,家暴並不適用於離婚冷靜期制度。然而在單方提出的離婚訴訟中,竟有內地法律界人士明言,無論是否遭遇家暴,法院一般不會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予以支持,這就顯得相當僵化;就算法院認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既然得知有家暴情況,理應主動轉介給有關部門跟進,而並非置若罔聞;畢竟現行的《反家暴法》訂明,單位或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暴行為,有權及時勸阻;各地政府更多番鼓勵民眾舉報或制止家暴行為。
事實上,不少因家暴而提出的離婚訴訟案中,受害人往往會遭受施暴者變本加厲的報復。例如在寧順花的案件中,她首次提出離婚訴訟後,同樣遭到丈夫恐嚇及施暴,但她毅然與丈夫分居,同時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才幸免於難。
暴力行為不但能輕易摧毀感情,更能取人性命。縱然內地當局不鼓勵離婚,一旦牽涉家暴行為,即使情節相對輕微,也應納入考慮範圍。誠然,夫婦應當珍惜來之不易的感情,共度患難,但勉強無幸福,與其企圖以暴力解決問題,不如分開,各自追求新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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