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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倡修例 允按仲裁結果計律師費

法改會發表《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報告書。(高詩敏攝) 法改會發表《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報告書。(高詩敏攝)
法改會發表《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報告書。(高詩敏攝)
可訂3種協議 包括「不成功不收錢」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昨日發表《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報告書,建議修改香港法律,撤銷禁止律師在香港及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的仲裁採用「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ORFS)的相關規定,修例之後,允許律師在處理仲裁案件時可「不成功不收費」、「不成功低收費」,或「按比例收費」,成功的收費亦設有上限,即律師基準收費的100%,法改會望修例可以增加本港作為仲裁中心的競爭力。
法改會的報告建議律師可與當事人訂立3種協議,即按條件收費協議、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或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法改會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小組委員會成員盧君政指出,按條件收費協議意思在於,律師及客戶會提前協商訟裁成功與否收費的差異,律師會先收取有折扣的費用,甚至不收費,待訴訟成功,律師始收取預先協商好的定額酬金,或是律師基準收費更高的價錢,上限為基準收費的100%。
混合模式能保律師現金流
在賠償收費協議的收費模式中,律師同樣會在成功的情況下收取更多費用,惟收費的幅度在於成功後客戶所取得的財務利益,包括申索所得金額或是減少了的賠償金額,上限建議為財務利益的一半。惟使用該協議的法律程序進行期間,律師或無法有收入以保持現金流;而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正正填補有關缺點,讓律師在成功後可取得額外費用的同時,在過程中仍可收取「打了折扣的收費」。
另一項主要建議則是,為仲裁而訂立的ORFS在關於人身傷害申索的範圍內應屬無效及不可執行,而所有其他提交仲裁的申索均應以相同方式處理。
委員會認為建議可以避免有不誠實的律師,為了利益而慫恿消費者或傷者開展法律程序。但由於該規定可能會有損當事方向保險人提出人身傷害申索的能力,因此建議在機制實施後的2至3年進行檢討。
設冷靜期 列解除協議條件
相關小組委員會聯合主席張清明表示,委員會在去年12月發表諮詢文件,所接獲的公眾回應絕大部分支持建議的改革。而委員會為保障公眾的利益,在建議中提出了7日的冷靜期,並規定協議必須列明解除協議的條件。張清明認為改革有必要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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