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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同期執行 公義如何彰顯

犯案纍纍的國安重犯、壹傳媒黎智英所涉的國安案件還未正式開審,其涉及的多宗非法集結案已相繼判刑。最新一宗,涉及去年銅鑼灣維園六四非法集會。法官煞有介事批評一眾被告在疫情下公然漠視社會安危,部分人有知名度,判刑須具阻嚇性並有加刑因素。惟不管說得如何義正詞嚴,黎智英僅被判囚13個月,且刑期與之前案件的判刑同時執行。換言之,有人一犯再犯兼拒絕認罪,依然毋須加監,「有判等於無判」,試問如何彰顯法律公義?如何體現法官口中的判刑須具阻嚇性?
毋須加監 形同無判
上述案件共有8名被告,黎智英涉及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他與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前記者何桂藍均拒絕認罪,經審訊後3人於上周四被裁定罪名成立,其餘5名被告則在案件開審時認罪。法官判刑時指出,自去年開始,社會的公共安全及秩序受到疫情威脅,案發時疫情依然肆虐,政府要求實施社交距離並非為打壓市民集會,而是防止人群聚集令疫症傳播,但本案一眾被告公然漠視社會安危,自大並錯誤地相信他們集會之目的比公共衞生更重要,部分被告是知名人士或政治人物,他們身處前線是加刑因素;判刑須具阻嚇性,判監是唯一合適選擇。
說得頭頭是道,惟黎智英最終僅被判入獄13個月,本來已談不上重判,何況「魔鬼在細節中」,有關刑期與黎智英早前已判決的3宗非法集結案、共判囚的20個月同期執行,即是「有判等於無判」,完全無法體現本案違法的代價。黎智英作為反中亂港總指揮,回歸以來無惡不作,但自恃有司法保護傘護體,刀槍不入,甚至其涉及的國安重罪,也一度獲國安法指定法官批准保釋。今次是否再一次獲司法放生,市民眼睛雪亮,心中有數。
正如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據以往法院判例,不同控罪「同期執行」或「分期執行」的原則在於該等「不同」罪行是否發生於同一事件中,而即使發生於同一事件中,也要視乎情況和嚴重性而定,並不等於同一事件中的不同罪行,刑期必須同期執行。顯而易見,黎智英涉及多宗非法集結案,雖然性質類似,但明顯不是來自同一事件,而是來自多宗事件、不同日期犯案。更有甚者,黎智英明知警方不批准集會,依然一犯再犯、犯完又犯、視法律如無物;何況他拒絕認罪,毫無悔意,刑期同期執行毫無合理性和必要性,公眾實難接受。
由此觀之,反中亂港廿多年、將香港搞得雞毛鴨血的大漢奸,其涉及的國安重罪一旦開審,最終是否罪成並刑責相稱,實在令人沒有信心。別看黎智英和已停刊的《蘋果日報》6名前高層,連同旗下3間公司,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勾結外國勢力等罪,黎智英另被控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行罄竹難書,但在司法保護傘無時無刻不發揮作用下,隨時又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除了有國安法指定法官一度批准黎智英保釋外,已審結的3宗國安法案件,被告的判刑也是一宗比一宗輕,意味甚麼,呼之欲出。
恐嚇記者 裁決無期
君不見,首宗國安法案件罪成被告唐英傑,涉「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而獲刑9年,他早前已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第二宗國安法案件涉及「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單人匹馬高喊「光時」口號,遭指定法官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獲刑5年9個月,與首宗判刑相比已大不如前;詎料來到第三宗的判刑更輕,學生動源前召集人鍾翰林承認各一項分裂國家及洗黑錢罪,僅被判囚3年7個月。既然已有一宗比一宗輕判的先例可循,又有「刑期同期執行」這塊擋箭牌,黎智英最終有何結果已可預視。
依此路進,黎智英涉及的刑事恐嚇東方傳媒機構男記者案會否得到公平裁決,不由人不擔心。案發於2017年6月4日,律政司拖延經年才肯作出檢控,然後拖到去年9月,法庭裁定黎智英刑事恐嚇「表證成立但罪名不成立」,激起全城嘩然;律政司半年後始不情不願入稟高院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再拖半年至今年10月高院終於開庭審理,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後決定另擇日子裁決,至今已接近兩個月,依然未有下文。人們不禁要問,這宗有相有片為證的案件,案情並不複雜,為何拖延多時仍未能了斷?香港自詡法治之區,本報要討回公道卻千難萬難,如果說反中亂港沒有保護傘、愛國愛港沒有受盡打壓,有人信嗎?
事實擺在眼前,即使《港區國安法》生效,司法「庇奸護黃」的作風似乎有所收斂,但骨子裏仍然明頂暗抗,甚至以種種艱澀難懂的法律詞彙、狀似重判實為輕縱的花言巧語愚弄大眾、忽悠中央。從大漢奸涉及多宗不同案件但20個月刑期依舊不變觀之,法律天平依然向反中亂港一方傾斜,法律公義根本無從談起,不能不令人再次哀嘆:試看今日之特區,竟是誰家之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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