撥亂反正:私相授受何來司法公義
政府早前提出改革法援制度,取消刑事案被告有權選擇心儀法律代表的做法,同時調低每名律師及大律師每年可承接的法援案件上限,以免被某幾家律師行或某幾位資深大狀壟斷,甚或出現有人教唆市民無理興訟、死不認罪和不斷上訴,從而賺取更多法援律師費的現象。
有關建議實為「遲來的公義」,除了可減少浪費公帑,更重要是讓一些入世未深、因為被人誤導而犯下黑暴重罪的年輕人,能夠及早悔過認罪,以求換取減刑和加快改過自新,避免他們再被一些「黑心」律師所唆擺利用,淪為別人的搵錢工具。
不過,正所謂「阻人搵食、罪大惡極」,建議一如所料惹來不少依賴法援維生的法律界人士反對。其中大律師公會日前便提交意見書,質疑新做法與《基本法》第25條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第35條的「市民有權選擇律師」不符,擔心由法援署全權指派律師會出現錯配,削弱了律師與客戶之間的互信等等,繼而影響司法公義和被告的利益。
上述反對理由讓人聽得頭頭是道,但諗深一層實為一派胡言。先談選擇權問題,香港市民亦擁有基本的住屋、教育和接受醫療的權利,但有錢人可以住豪宅、讀私校和光顧私家醫院,由納稅人資助的基層市民就只能輪公屋、讀津校和入住公立醫院,並且不能自選老師和醫生,為何唯獨申領法援就有權自選收費最貴或最有名氣的律師呢?
此外,負責為法援申請人指派律師的法援署人員,本身受過一定法律訓練,由他們負責揀選律師,何以會比起法律知識有限,甚至只得十來歲的年輕被告自行挑選,會更容易出現錯配呢?至於互信問題,難道容許早已認識的被告與律師私相授受,私訂協議,就是司法公義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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