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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七公:拉布阻力消除 版權例還要拖?

被污名為「網絡廿三條」的《版權條例》,雖曾進行3次大型諮詢,並且兩度向立法會提交修訂草案,雖只涉及市場和技術環節,但在反對派的「政治放大鏡」下被粗暴「拉布」而「流產」,至今已被延宕近15年,致令相關法例落伍滯後,跟不上資訊科技的發展演進和市場機遇。今天,受惠於國家「十四五規劃」,香港有機會成為區域知識產權貿易中心,便需從速擺脫政治羈絆,完善法例規範,鞏固經貿環境。
21世紀開創了知識經濟和創科經濟的新世代,「互聯網+」的高速發展就此起着推動結構性轉變的關鍵作用,作為國際經濟都會的香港,《版權條例》是於1997年6月27日生效,並在2006年就修例進行公眾諮詢,再於2011年及2014年兩度交予立法會審議,規管任何人在所有電子傳播平台轉播侵權作品,其後「減辣」,將戲仿、諷刺、滑稽、模仿、評論時事等納入豁免範圍,而翻唱歌曲、改詞創作仍不獲豁免;但兩次修訂皆因反對派擔心會影響言論和創作自由,更指稱這是當局打壓異見的手段,不斷編製「白色恐慌」,並在立法會進行「攬炒」式「拉布」而令修例「流產」,一切原步呆等15年。
現有條例制度落後
相隔多年之後,政府以2014年草案為藍本,在立法會換屆之際,再次重啟修例工作並展開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並指明這只是「起點」,往後不排除會有調整。有關鋪排和時間點可圈可點,但仍有需予認真檢視和跟進的地方。
須知道,《版權條例》的立例和修例目的,是要更好保障版權持有人的利益,但隨着科技轉變和國際間侵權行為熾熱,現有條例和制度已落後於國際主流發展和市場競爭形勢,若仍只談政治憂慮而罔顧市場要求和持份者權利,只會自我被邊緣甚至被淘汰,更令創作淪為圍爐取暖的自娛,修例便是唯一的自保之途。權力的鐘擺講求均衡有度,政府不能在反對派的老調中退讓,而應聚集加力、改革到底。
至於新修訂所採用「2014年版」,可以最大地減少爭議、最快地獲得通過,但該版本與現實市場仍有長約8年的時差,加上應有的前瞻性,差距將進一步拉大,當局應立即與業界協商合作早作部署,另應因應《港區國安法》的執行情況和社會實況,引進及修訂相關條文,並作出階段性說明,好讓業界和公眾做好期望管理,及早處理矛盾。
對於最受關注的「二次創作」或者所謂「惡搞文化」,在今天的社交媒體氾濫年代可說是稀鬆平常,但不少卻從無傷大雅的嬉笑怒罵,轉化為詆毀挑釁的人身攻擊,當中有人純為貪玩,亦有人只為「呃like」,更有人是有特定目的的網軍。需強調,不少「創作人」只顧表達其觀點和創意時,卻不計後果亦不理法律規定和言責自負的道理,為社會帶來不必要的爭議紛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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