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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濁揚清:特赦黑暴如判香港死刑

香港近日有人提出特首應運用權力,特赦因反修例事件而被判囚兩年或以下的人士,判刑兩年以上但不涉及傷人者,亦應獲減刑一半。常言道「錯而能改,善莫大焉」,凡有悔意的,都應獲改過機會。因此,反修例事件中被判囚人士,不配特赦。
須知道,反修例事件中,不少人掛上反修例的羊頭,賣反社會安寧的狗肉,污衊了民主與公義,出發點本已齷齪至極,何況他們絕非偶一為之,而是為時不短的持續亂港。當中有人對異見者施以酷刑,或拳打腳踢,或以鐵渠蓋打頭,不但行私刑,更是招招攞命。倘沒有無辜市民可打了,就是周而復始地放火堵路,或破壞欄杆、交通燈等公物,或「裝修」港鐵與非黃店。當中不少人即使後來身處被告欄,仍是不肯反思己過,而是百般狡辯,甚麼精神障礙、缺乏父母的愛,總之就是想方設法務求脫罪,而不是為自己的過錯真心悔改。
更有甚者,有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人士,審訊期間揚言:「唔認同法例本身,唔覺得自己有做錯嘅地方,唔認為係合理判決」,更指「極權下的法律只是政權用以規範人民行為的不流血手段,法庭不是彰顯公義的地方」。對這種冥頑不靈的人刑期打五折,更是間接判了香港死刑。
該位主張特赦的人士,還倡議律政司應酌情考慮對仍在司法程序、未被定罪者不提證供起訴,這跟「五折特赦論」同樣無稽。法庭審案需要提速是事實,但因為法庭未及處理而變相可繞過法庭裁決?這對已被判罪成者,是否公平?
說到底,這類特赦倡議若非為撈政治油水,就是另有他人借政治小丑站台出面,放氣球、試水溫。然而,放火堵路與公義無關,特赦黑暴亦不會令香港重新起步,這是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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