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下風雲:黑暴分子又逍遙法外
「警察拉人,司法放人」在國安法生效後雖有收斂,惟黃法官總有方法令黑暴分子或大大減刑,或即時獲釋,唔到你唔服。
接連兩宗在高院的上訴案,反映了當中一二。去年一月上水遊行,有暴徒襲擊一名內地遊客,一名文員趁便衣警長走下樓梯時踢其背部,被警長即場制服。文員早前承認襲警罪,被主任裁判官判囚4個月,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案件上月中於高院審理,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後,認為警長當時未有受傷,上訴人被捕時沒有反抗或使用暴力,加上認罪,判他上訴得直,減刑至10周;考慮到上訴人已還押53日及本案情況特別,認為可「法外施恩」,判處上訴人即時獲釋。
然後又是同一位高院法官,日前判科大生襲擊罪上訴得直。21歲科大生涉在前年11月在校內連同其他人襲擊一名內地生,導致其眼部及頭部受傷,被判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立,判監9個半月。他不服定罪上訴至高院,法官稱,案中確有指向上訴人是施襲者的證據,且有一定分量,但是否足以肯定上訴人是施襲者則有疑慮;法官甚至化身偵探,逐項衣物替上訴人找出「破綻」,即使施襲者身上物品,包括眼鏡、手繩、背部白色iPhone和白色品牌運動鞋與上訴人物品極為相似,依然認為有關物品難稱有顯著特徵,都是市面常見,故裁定上訴人的定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原判。
一而再有放生黑暴的情況出現,不是「法外施恩」就是「難有顯著特徵」,乍聽可能言之成理,其實不堪推敲,黑暴分子又可以逍遙法外。都說司法界黃法官充斥,他們裏應外合,讓反中亂港勢力韜光養晦,伺機再起。司法這一塊向來是外部勢力代理人的權力陣地,再不盡快「收歸國有」,香港難言有安枕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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