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署督察 處理4流浪貓狗案 涉妨礙司法公正
【本報訊】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漁農自然護理署二級農林督察,指他涉嫌在處理4宗流浪狗個案時,訛稱交出狗隻的市民不願以控方證人身份出庭作供,建議上司不提檢控。該督察被控8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及4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案件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訊。被告暫毋須答辯,法庭把案押後至明年1月12日再訊,讓辯方索取文件及提供向被告法律意見。被告准以1,000元保釋外出,期間不得離港及接觸控方證人。
控12項罪准保 明年1‧12再訊
48歲被告李啟廸,案發時是漁護署二級農林督察,12項控罪發生在2018年6月26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間。其中8項控罪指,被告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4份表格,即「市民交來流浪動物紀錄」,及4份檢控表格,以誤導漁護署,而有關表格載有虛假或錯誤陳述,即4名市民交來4隻流浪狗,而他們並不願意以控方證人身份出庭作供。其餘4項控罪則指,被告向兩名上司訛稱該4名市民不願意在上述流浪狗個案中當控方證人,以及向該兩名上司建議,不就個案作出檢控。
案件編號:KCCC 349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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