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涉披露受查人身份 控方:行為已符合控罪元素
【本報訊】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嫌披露警司游乃強被廉署調查,被控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案件昨繼續在東區法院審訊。控方昨回應辯方申請毋須答辯的陳詞,強調禁止披露受調查人身份,是為防止疑犯得知被調查後毁證或騷擾證人。即使沒有指明某人被廉署以《防止賄賂條例》調查,單是披露受調查人身份已符合控罪元素。
43歲被告林卓廷,被控在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3次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涉及該項調查的人的身份,即游乃強。
很可能令受查人毁證
控方陳詞指,《防止賄賂條例》授予執法部門更大權力,以偵破貪污的秘密勾結。該條例下的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行,是要防止疑犯得知被調查中,企圖銷毁證據或騷擾證人,其次為保護受調查人的名聲。控方不同意辯方所指,必須指明某人被廉署以《防止賄賂條例》調查才算犯罪,否則便失去上述立法的效用。舉例如有人得悉廉署的調查工作後,只向疑犯簡單透露「有人查你」,結果疑犯很可能猜到其貪污勾當已被揭發,但通風報信者卻可以因此逃避罪責。至於辯方就回應指,控方說法指廉署調查時受到極大保障,禁止訊息外洩,是扭曲條例原意。案件將於下周一(6日)續審。案件編號:ESCC 278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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