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港聞

林卓廷涉披露受查人 辯方陳詞

林卓廷要求法庭裁定,他被控的控罪表面證供不成立。 林卓廷要求法庭裁定,他被控的控罪表面證供不成立。
林卓廷要求法庭裁定,他被控的控罪表面證供不成立。
【本報訊】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控披露廉署就元朗7‧21事件調查警司游乃強之案件,昨續於東區裁判法院審訊。控方前日已舉證完畢,辯方昨日作出中段陳詞,要求裁判官裁定控罪的表面證供不成立,林毋須答辯直接獲釋。控方今天將就辯方此申請作回應。
辯方陳詞指出,被告林卓廷在涉案記者會上,只說廉署正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調查游乃強,並無說游被廉署以《防止賄賂條例》所訂罪行調查。直至廉署拘捕被告、公布控罪詳情時,公眾才知悉廉署的調查方向。因此被告並無觸犯《防止賄賂條例》中禁止披露的條文。案件編號:ESCC 2789/2020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 iPhone/ iPad/ Android/
人人做記者
爆料方法 :
爆料熱線:
(852) 3600 3600
傳 真:
(852) 3600 8800
SMS:
(852) 6500 6500
人人做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