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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案涉用虛假文書 漁護署督察遭起訴

【本報訊】廉政公署昨落案起訴一名漁農自然護理署二級農林督察,控告他涉嫌就4宗流浪狗個案,使用虛假內部文件誤導漁護署及妨礙司法公正。被告獲准保釋,明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答辯。
被告為48歲李啟廸,被控共12項罪名,即8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及4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違反普通法。上述涉嫌罪行發生於2018年6月26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間,案發時被告為漁護署二級農林督察,派駐到九龍動物管理中心。
其中8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4份動物表格,及4份檢控表格以誤導漁護署,而有關表格載有虛假或錯誤陳述,涉及4名市民交來4隻流浪狗,而他們並不願意以控方證人身份出庭作供。
被指意圖欺騙上司
餘下控罪指,被告涉嫌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傾向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或一連串作為。被告涉嫌向兩名上司訛稱該4名市民不願意在上述流浪狗個案當控方證人,以及向該兩名上司建議不就個案作出檢控。
根據《狂犬病條例》,如狗隻沒有以帶牽引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而出現於公眾地方,狗隻畜養人即屬犯罪。上述中心負責管理流浪狗及相關刑事調查,以決定是否以該罪行檢控狗隻畜養人。負責調查的中心職員須填妥「Information for Possible Prosecution (for stray dogs)」表格(檢控表格)。市民把流浪狗交到中心,則須填寫「市民交來流浪動物紀錄」表格(動物表格),並在表格上表明是否願意就檢控狗隻畜養人出庭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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