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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披露受查者身份案開審

【本報訊】因民主派「35+」初選案等案件而被還押的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另涉嫌披露元朗7‧21事件一名受調查警司的身份資料,被廉政公署控告共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林否認控罪,案件昨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廉署首席調查主任供稱,他曾向林透露廉署正從賄賂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方向調查一名警官。如他知道林以為行為失當罪行並非《防止賄賂條例》所訂罪行,便不受披露限制,他必定會提醒對方不得披露,因為兩項罪行的調查是有所重疊。
43歲被告林卓廷,被控在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3次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涉及該項調查的人的身份,即游乃強。辯方披露其抗辯理由,是指被告只披露廉署正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調查游,沒說涉及賄賂事宜,故不受《防止賄賂條例》的禁止披露條文所限;加上元朗7‧21事件與公眾利益有關,故即使被告披露,仍有合理辯解。
廉署主任:已提醒林不得披露
控方昨傳召3名廉署人員,其中首席調查主任李景文供稱,他邀請被告協助調查時,提醒對方不得披露受調查人的身份資料。他否認辯方所指,被告曾對他表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並非《防止賄賂條例》所訂罪行,故不受披露限制。昨日控方已完成舉證,案件今天將繼續審訊。案件編號:ESCC 278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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