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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英傑案上訴 明年3‧22開審

唐英傑被裁定煽動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成立。 唐英傑被裁定煽動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成立。
唐英傑被裁定煽動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成立。
【本報訊】首宗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24歲被告唐英傑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電單車衝擊警方防線、並撞傷3名警員。3名國安法案件指定法官今年7月於高院原訟庭裁定他煽動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成立,共判監9年,另取消其駕駛資格10年。唐早前已就定罪及刑罰申請上訴,上訴庭昨日就其申請進行指示聆訊。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把其上訴排期在明年3月22日開審,預計需時兩天。法官亦下令上訴方須最遲在明年1月14日呈交書面陳詞,之後答辯方有14日準備書面回應。
違國安法兩罪判囚9年
唐被判罪成的煽動分裂國家罪,指他於2020年7月1日,在東區海底隧道至灣仔謝斐道與柯布連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恐怖活動罪就指他於同日同地,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令3警員重傷。案件編號:CACC 17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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