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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下風雲:國安判刑愈來愈輕

第三宗國安法案件日前判刑,學生動源前召集人鍾翰林承認各一項分裂國家及洗黑錢罪名,在區域法院被判囚3年7個月。國安法指定法官煞有介事聲稱,鍾積極組織及策劃分裂國家行為,又成立海外分部,以為行國際路線不會違法是「自欺欺人」,強調國安法沒有「灰色地帶」,其行為目的「昭然若揭」。然而,若跟第二宗國安法案件判刑比較,即「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單人匹馬高喊「光時」口號,遭同一指定法官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卻獲刑5年9個月,輕重顯然有別,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一個是分裂國家及洗黑錢,另一個是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單看牌面,孰輕孰重難以判斷,惟案情指出,鍾翰林親自營運分裂國家組織並有錢落袋,反觀馬俊文不過叫口號而已,雖涉及20宗案件,但論嚴重性和影響力,鍾翰林明顯有過之而無不及,然則判刑年期卻不成比例,這是否高高舉起、輕輕放下,自有公論。
至於首宗國安法案件罪成被告唐英傑,涉「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而獲刑9年,當時本報已指出看似重判實輕縱,他不僅將「光時」橫額插在電單車上,而且高速撞向警員,加上刻意選擇在7‧1犯案又毫無悔意,9年刑期實不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果不其然,可能眼見「同道」紛紛獲輕判,唐英傑早前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法官會否大發慈悲大幅減刑,不妨拭目以待。
事實擺在眼前,國安法落在本港司法體系變得雷大雨小,判刑一個比一個輕,根本不能彰顯維護國家安全的莊嚴和重要,國安重犯黎智英將來若獲輕判,大家也毋須意外。說到底,本港司法向來是反中亂港的保護傘,這一塊不徹底「收歸國有」,香港仍然隱患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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