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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 洗黑錢 鍾翰林囚43個月

鍾翰林在判刑後由囚車押走。(胡家豪攝) 鍾翰林在判刑後由囚車押走。(胡家豪攝)
鍾翰林在判刑後由囚車押走。(胡家豪攝)
官指積極參與 若非被捕勢續違法
組織「學生動源」前召集人鍾翰林被指發布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資訊,並處理屬犯罪得益的眾籌款項。他在3周前於區院承認《港區國安法》中之分裂國家罪、及一項洗黑錢罪,昨被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判監43個月。另外陳官透露,他最近再收到暴力恐嚇,形容此行為「可悲可恥可笑」,予以嚴厲譴責。
現年20歲之被告鍾翰林,承認於去年7月1日至10月27日,在香港與其他人積極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及在2018年1月19日至去年10月27日在香港,處理其在Paypal Hong Kong Limited的帳戶內約13.5萬港元犯罪得益。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仍以身試法,在學生動源的社交媒體專頁發表宣言,並積極策劃及宣傳。被告後雖聲稱停止組織的香港事務,卻在聲稱停運前委任編輯,又為組織開設美國分支的社媒專頁,招募義工和接受款項的連結仍然生效。其後他又成為創制獨立黨成員,有份管理其社媒專頁,在被捕獲釋後仍繼續公開演講。由此可見,不論有否涉及暴力,被告確有積極組織、策劃,甚至實施分裂國家行為。若非被捕,他大有可能繼續違法。
法官認為被告是分裂國家罪的積極參與者,縱無實質計劃實施,但目的明顯不過,據《港區國安法》應判監3至10年。他最後以4年半作為分裂國家一罪的量刑起點。而洗黑錢罪就以2年作量刑起點。計算被告認罪減刑及整體刑期長度等因素後,法官最後將2罪總刑期定為43個月。
法官再收恐嚇 予以譴責
法官在判刑後表示,他早前被電話滋擾一事,已有一名五旬人士被捕。惟上周他卻再接到變本加厲的暴力恐嚇。他強調「人在做,天在看,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並指做出此事的「仁兄」若被捕,切勿「戴頭盔,夠膽做就夠膽認,咁先係有種嘅中國人」。法官指如此行徑可悲、可恥及可笑,不會是愛香港的人做出,犯事者亦似乎小看警方的能力。法官指任何恐嚇司法人員的行為都應予以嚴厲譴責,有關行為不但涉及刑事恐嚇,更有可能干犯《港區國安法》所訂的恐怖主義行為。案件編號:DCCC 2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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