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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致光:研社工註冊局成員須宣誓

當局擬修訂《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納入附表。 當局擬修訂《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納入附表。
當局擬修訂《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納入附表。
【本報訊】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昨日於網誌表示,落實《港區國安法》的工作,已是政策局與相關部門的恒常工作。當局擬修訂《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附表,加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並於下一屆立法會成立後提出,又指社工註冊局成員獲社會授權,理念上屬公職人員,未來或須依法宣誓。
羅致光表示,社會福利署大致上已完成更新服務表現監察制度,包括將《港區國安法》列明為監察其運作及服務提供的法例之一,並要求備有恒常監察程序,而勞福局亦擬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納入《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附表2,以彰顯這些罪行的嚴重性、確保被定罪人士不能擔任註冊社會工作者,除非獲所有註冊局成員議決讓其註冊,當局會在新一屆立法會成立後,在適當時候提出修訂。
指理念上屬公職人員
羅強調,《條例》是透過立法,由社會授權給予一個依法成立的註冊局,進行社工資歷認可和監管,以保障社會及受助者的權益。換言之,註冊局行使的是一種來自法例的「公權」,因此註冊局成員在理念上屬於公職人員,而《港區國安法》中有關公職人員的要求,亦應適用於註冊局成員,政府正進行研究,包括可能需要修訂法例,確立有關註冊局成員需要作出依法宣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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