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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洗黑錢 4銀行懶把關 罰4420萬

未採額外措施阻恐怖分子集資
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不時成為不法分子跨領域處理資金的集散地,考驗監管機構的把關能力。金融管理局昨日公布,已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完成對4家銀行的調查及紀律處分程序,涉及建行亞洲、中國信託香港、工銀亞洲及瑞銀集團香港分行(UBSHK),處以合共4,420萬元的罰款。總罰款額之巨,可謂歷年罕見。
當局命令建行亞洲呈交一份由獨立外聘顧問撰寫的報告,評估違反及其他缺失而採取的補救措施是否足夠及具成效,以及須繳付850萬元罰款;工銀亞洲也需提交相關報告,以及繳付2,070萬元罰款。中國信託及UBSHK則分別須繳付600萬及900萬元罰款。
資料顯示,當局上次因相關《條例》並處以較大罰款的個案應數到2018年底,當時摩通香港被罰款1,250萬元。上述《條例》是於2012年4月1日生效後,就銀行的制度及管控措施的合規情況進行一系列現場審查後,再作出跟進調查。具體而言,上述4家銀行沒有透過恒常客戶盡職審查以履行持續監察業務關係的責任;其中,中國信託香港沒有採取適當覆核措施,以確保其所取得有關客戶的文件、數據及資料反映現況及仍屬相關;而建行亞洲、工銀亞洲及UBSHK沒有及時就某些客戶進行定期覆核。
沒履行持續監察業務關係責任
至於在某些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可能出現高度風險的情況,中國信託香港及工銀亞洲沒有就部分客戶遵守以下規定:採取合理措施以確立有關客戶或實益擁有人的財富來源,及該業務關係所涉及的資金來源;或採取額外措施以減低所涉及的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風險。
此外,上述4家銀行均沒有遵守要求,設立及維持有效措施以履行《打擊洗錢條例》有關持續客戶盡職審查的責任;其中建行亞洲就須作出審查的交易警示採用的甄選準則過於局限,而UBSHK的缺失則包括在抽取到期進行定期覆核的客戶風險狀況方面存在系統錯誤。
金管局助理總裁(法規及打擊清洗黑錢)朱立翹表示,銀行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生態系統中擔任「龍門」的重要崗位,上述4宗個案是在《條例》生效後發現有關缺失,而當時銀行業界對該條例的了解及掌握較為有限。至今香港銀行業界,包括有關銀行,已顯著加強金融罪行相關法例合規能力,特別是在程序、管控措施及人員配置方面的改進。銀行應參考這些個案例子,檢視數據質素及相關交易監察系統的成效,並持續採取適當措施以減低風險。
展望未來,金管局預期,業界會持續進步,同時銀行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工作所採取的「風險為本」方法應繼續建基於其對風險變化的最新了解、運用更佳質素的數據、採用合規科技和負責任地進行創新,以及與生態系統內各持份者保持緊密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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