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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縱容 虐兒刑罰難阻嚇 快樂童年被抹殺

社會關注兒童權益。 社會關注兒童權益。
社會關注兒童權益。
女嬰受虐不治 兩被告僅囚64月
同居男女前年替朋友照顧22月大的女嬰,期間施以極刑虐待,女嬰最終傷重不治,兩人前日(17日)分別判囚5年4個月,關注兒童權利團體對判刑結果感詫異,直言缺乏阻嚇力。兒童事務委員會成員雷張慎佳昨批評,現時本港保護兒童的法例有很多不足,很多時都只是小修小補,認為有需要全面檢視,包括就兒童發展訂明清晰指標,列出不同年齡人士所需的相應支援。她又指現時法例未完全杜絕體罰,認為見證虐待的人亦應有法律規管。
雷張慎佳表示,受虐兒童用了他們的生命及血令社會反思,香港的保護兒童制度是否充分,若果有關制度是全面,相信他們仍然快樂地生活。她認為,現時的兒童死亡個案檢討委員會,只是宏觀地檢視社會上的兒童死亡原因,從來不會逐一個案去檢視,故有需要檢視機制,令社會可以檢討,過程中有甚麼時間適合介入個案協助。
團體倡設死亡個案檢討機制
她認為,體罰的方式不人道,惟目前仍未受法律管制。她建議本港參考外國訂立保護兒童法,並就兒童死亡個案設檢討機制,檢視悲劇為何會發生,以及各部門的角色。
法律改革委員會其中一小組委員會成員熊運信指,虐兒罪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而法官以8年作量刑起點,法官亦在判詞中提到,沒有證據證明二人施虐直接令女嬰過身,不能因為女嬰過身而加重量刑,認為在此情況下,不能說本案的量刑起點太低。
法改會倡最高監禁加至15年
熊指出,法改會早前建議設立「沒有保護罪」,如事主嚴重受傷,知情不報人士可被判監15年,如事主死亡,相關人士可被判囚20年。他解釋,由於現時虐兒的相關罪行最高刑罰監禁10年,兩者有不一致的地方,所以法改會同時亦建議,把虐兒相關罪行的最高刑罰加至監禁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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