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威現場攜雷射筆 藏武罪成 地署測量員上訴 高院押後判
【本報訊】前年10月13日全港多區出現反《禁蒙面法》示威,其中一名在警方驅散行動中被捕的地政總署測量員因攜帶雷射筆,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被裁判官屈麗雯判處入獄3個月。他不服定罪並獲准保釋等候上訴。高院昨日開庭處理其上訴,原訟庭法官陳慶偉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押後至12月6日裁決,上訴人獲准繼續保釋。上訴方主要指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帶着雷射筆是有傷人意圖。
控罪指,33歲上訴人雷启添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道遊樂場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上訴人之代表大律師昨表示,原審裁判官並無合理基礎裁定上訴人帶着雷射筆是有傷人意圖。大律師指出,當日示威並無人使用過雷射筆,上訴人亦沒有在當時使用過。即使上訴人與示威有關,亦未能證明他有意圖使用雷射筆傷人。上訴方又指雖然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帶雷射筆是工作用途,但事情並非「非黑即白」,即使不是用於工作,亦可以是純粹攜帶。
控方:足夠基礎推論傷人意圖
控方則在回應上訴方時表示,控方不用證明事發現場有人使用過雷射筆,裁判官仍有足夠基礎推論上訴人攜帶雷射筆有傷人意圖。控方指上訴人被捕時距離示威地點不遠,且在堵路發生後約3分鐘已被捕。上訴人亦承認知道當日該處有示威活動,他亦被搜出帶着黑色手袖及口罩等物品。控方認為以上種種足以證明上訴人當日帶着雷射筆是有傷人意圖。案件編號:HCMA 15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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