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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7.28中上環衝突 再多20人暴動罪成 官裁定全屬主犯

前年7月28日的集會,開始不久已釀成警民衝突。 前年7月28日的集會,開始不久已釀成警民衝突。
前年7月28日的集會,開始不久已釀成警民衝突。
12.4判刑 「監禁以外懲罰非務實選擇」
區域法院法官昨裁定20名參與前年7月28日警民衝突的被告暴動罪名成立,20人中,8人報稱學生,被告年齡介乎20歲至43歲。該案在今年7月已完成結案陳詞,但法官陳仲衡考慮終審法院在10月處理有關共同犯罪原則的上訴,將案押後至昨日裁決。法官昨裁決,20名被告均以主犯角色參與暴動,另3人脫罪當庭釋放。現押後至下月4日判刑,連同早前認罪的一名被告,總共21名罪成被告需還押,會為當中一名20歲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但法官強調,監禁以外的懲罰都不是務實的選擇。
前年7月28日,中環遮打花園舉行一個有警方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惟開始不久就演化成警民衝突,當晚有24人在中上環被捕並被控參與暴動,一人早前已承認暴動罪,另23人不認罪。罪名成立的被告中,包括第15名被告莫卓煇,他另被控一項襲警罪,控罪指他於同日在上環宜必思酒店外用右手肘撞向總督察鄧智兆的胸口,鄧為前警務處處長鄧竟成兒子。
案共24男女被告 8人報稱學生
16男8女、共24名被告依次為張智麟(24歲,無業)、陳梓康(31歲,學生)、鍾泓洋(22歲,學生)、徐慶鈞(23歲,理髮師)、陳希雋(27歲)、崔耀明(24歲,學生)、林少峰(26歲,售貨員)、蔡澤新(43歲,技術員)、楊智昇(22歲,學生)、林勝如(22歲,文員)、黃頌恩(24歲,學生)、黃錦珊(22歲,文員)、李少康(23歲,學生)、周錦濤(20歲,無業)、莫卓煇(36歲,文員)、黃飛鴻(21歲,無業)、簡健煌(27歲)、張嘉聰(22歲,學生)、譚詩妙(25歲,文員)、羅萬泳(24歲)、蔡寶如(26歲)、譚伊婷(28歲,文員)、陸映慧(30歲)、黃柏賢(24歲,學生),他們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在2019年7月28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近德輔道西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信納呈堂片 站示威前線互照應
經審訊後,法官昨日裁定當中20人罪成。法官指,主要依賴他們的衣着、裝備,以及信納呈堂片段,裁定他們曾出現在暴動現場,並且曾站在示威者之中。他們當中有些人曾站在示威者前線,有人舉傘企圖將催淚彈反彈至警方防線、有人扭開水樽協助其他示威者沖洗眼睛或淋熄催淚彈、有人做「物資兵」協助搬運桶裝水、亦有人嘗試營救其他被捕人士,顯示他們同氣連枝、互相照應。
另外,亦有部分示威者因身懷律師求助卡片、身體有「香港加油」雙體字紋身、個人八達通有當日在附近出閘或購物紀錄而加重嫌疑。
法官認為,不論一眾被告站在示威者前排或較後的位置,均會加強現場示威者防線與警方對峙時的人數與規模,產生漣漪效應,令到惡化的情況延續甚至升級至衝突,因此裁定他們全屬主犯,參與暴動。
至於其中3人脫罪,法官指他們的衣着及裝備十分可疑,但由於沒有證據顯示他們何時出現在現場及逗留了多久,法庭不能排除他們只是跟着示威者跑,可能他們並不知道自己身處在暴動或非法集結現場,故判3人脫罪。
案中第4被告徐慶鈞另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一部無線電收發機。第17被告簡健煌早前已認罪,他的判刑將留待下月一併處理。除了第18被告張嘉聰、第20被告羅萬泳及第21被告蔡寶如被裁定暴動罪及作為交替控罪的非法集結罪罪脫,其餘被告均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871/2019
案發當日,大批示威者在衝突現場運送物資,與警員對峙。案發當日,大批示威者在衝突現場運送物資,與警員對峙。
案發當日,大批示威者在衝突現場運送物資,與警員對峙。
被告鍾泓洋(前)報稱為學生。被告鍾泓洋(前)報稱為學生。
被告鍾泓洋(前)報稱為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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