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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清潔工集結 判監管治療令

李啟發(持傘者)雖毋須負刑責,但是仍然須接受監管及治療令。(王仁昌攝) 李啟發(持傘者)雖毋須負刑責,但是仍然須接受監管及治療令。(王仁昌攝)
李啟發(持傘者)雖毋須負刑責,但是仍然須接受監管及治療令。(王仁昌攝)
【本報訊】一名輕度智障及情緒問題的清潔工人,前年10月旺角示威期間用雷射筆照射警署,因而被控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等罪。法庭早前裁定被告不適合答辯,惟控方繼續舉證,獲裁判官劉淑嫻裁定被告確曾做出涉案行為,並下令為該工人索取報告。至昨日劉官在觀塘法院判決,接納報告建議,依《精神健康條例》判該工人接受18個月監管及治療令,被告須定期會見社工及按指示接受治療,改善其是非對錯判斷。
32歲被告李啟發,原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參與非法集結;並於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口罩、頭罩及圍巾。
官指被告易被影響欠自制力
案情指當日下午4時許,一批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集結,當中有人拿着雷射筆照向警署,有警員雙眼感到痛楚。其後有警員見到戴着口罩面罩的被告一手持電筒,另一手持雷射筆照射警署,於是把他截停。裁判官昨引述報告,指被告容易受人影響及缺乏自制能力,建議判處監管及治療令。
有份跟進此個案的前立法會議員邵家臻表示,判處監管以及治療令是很應該的結果。他指李一直有穩定工作及覆診,認為早前將李還押以索取兩份精神報告是多此一舉。案件編號:WKCC 232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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