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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逼13歲女同學性交 美籍生表證成

【本報訊】就讀名校的美籍男生涉嫌在前年多次迫使當時同班的13歲女同學與他發生性關係,事件後來揭發,男生現被控與年齡在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威脅促致非法性行為等共4罪,案件在東區法院審訊後,裁判官昨日裁定被告四罪表證成立。被告不作自辯,控辯作出結案陳詞,法庭將案押後至12月10日裁決。
獲9品格證人書面供詞
現年17歲的男被告不作自辯,但辯方向法庭宣讀9名品格證人的書面供詞,其中包括涉案學校的校長,校長交代被告的學業成績之餘,亦指被告尊重他人及有責任心,其餘包括學校籃球教練、同學家長及被告父母的朋友等,均提到被告對運動充滿熱誠,樂於教導後輩、協助他人及有禮貌等。
辯方結案陳詞時,指女事主X在首次性侵事件後,有大量機會告知其家人及朋友,然而事主不但沒有揭發被告,事後更曾經獨自前往被告家中,及遲至16個月後才控訴遭被告強姦。辯方續指,控方未能提供醫學報告,證明事主並非處女,而事主在認人手續中亦無法認出被告,她辯解時稱因忘記戴眼鏡。
辯方又指出,事主聲稱事後大受影響,無法到社交場合及有創傷後遺症等,惟辯方指根據社交媒體照片,事發後事主曾穿比堅尼出席遊艇派對,拍照時亦不忌諱被告站在她身旁等等,認為事主的口供並不可信。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4月至5月期間某天,在香港島某個會所的二樓男淋浴間,向X(當時13歲)作出嚴重猥褻行為;及於同年4月至5月的另外兩天,兩度在港島另一會所與未成年的X非法性交;及於同年6月某天在赤柱大街某樓宇天台,以威脅手段,即聲稱不會離開上址,促使X作非法的性行為。
案件編號:ESCC 131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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