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分裂國家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囚69月
求情信表明「不感羞恥 毫無悔意」
綽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的示威常客馬俊文,多次在街頭及受訪時公開宣揚涉港獨口號,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之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審訊後於上月在區院被判罪成。昨日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披露,被告在審訊第一日已寫好「求情信」,表明對所作之事「不感羞恥,毫無悔意」。法官最後決定判他入獄5年9個月。
30歲被告馬俊文,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該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但因本案在區院審訊,判監上限為7年。有關條文列明,如案件情節嚴重,應判監5至10年;情節較輕的就應判5年以下。辯方昨求情時力陳,本案只屬「情節較輕」類別,不過法官並不同意。法官判刑時指,被告本是受政治人物影響的「被煽動者」,其後卻成為「煽動者」推波助瀾,再三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明目張膽地大肆貶損《港區國安法》,直指本案屬嚴重類別。
官指有備而來 非一時衝動
辯方昨求情時強調,被告並不鼓吹暴力行為。被告在自撰求情信中亦表明反對抱持仇恨,及無法接受「私了」。不過法官就留意到,被告在開審的第一天已寫下的求情信,便「好似好自豪咁寫『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敬啟』」。此外,被告信末更表明「對於我過去的所作所為,我不感羞恥,毫無悔意」。
法官引述被告的心理報告,指被告內向孤獨,轉捩點是他被一些政治人物的獨立主張及「光時」口號打動。他及後參與聚會與人混熟,因而感到興奮歡愉。他亦向心理學家坦承,接受訪問令他成為焦點,而美國隊長的身份亦令他取得在現實世界得不到的醒目及正面自我形象。法官表示,煽動者是否真心不得而知,但被煽動者則會有意地衝着幹,或造成更大破壞及動盪。例如近日就有人倣效,呼籲他人投白票來以身試法。最後法官指被告犯案並非一時衝動,而是有備而來,決定以6年作量刑起點。因辯方對控方案情無太多爭議,節省法庭時間,故酌情減刑3個月,至5年9個月。
國際特赦組織對判監不滿
國際特赦組織在本案判刑後發聲明,指《港區國安法》實施後,和平表達政治立場而冀獲得支持的人,其行為已被解釋成「煽動顛覆」。馬俊文因喊口號和在網上分享其政治觀點,而被判處5年以上監禁,情況令人憤慨。該組織指在《港區國安法》下,港府已無法再維持法律中存在的人權保障,因此港府不應再無止境擴大「危害國家安全」的定義,並以此規範持有不同觀點和立場的人士。案件編號:DCCC 12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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