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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刑事化生效前 30%平台拒刪連結

【本報訊】《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於上月8日生效,將起底刑事化,並賦權私隱專員權力要求有關平台移除起底訊息。條例生效至今一個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提到,修例生效前由於移除訊息的要求並非強制性,在6,000條起底連結中僅有七成連接被移除。換言之,有三成平台不願移除起底連結,情況並不理想。
言論自由不包括濫用他人資料
鍾表示,在過去兩年,公署曾超過300多次去信18個平台營運者要求移除超過6,000條起底網站連結,但由於當時相關要求並非強制性,僅有約七成起底網站連結被移除,情況並不理想。鍾又指,由於網絡世界沒有地域限制,故修訂後的條文具有域外管轄權,專員可以向能採取停止披露行動的人士送達停止披露通知;在電子訊息方面,亦包括香港境外服務提供者,例如海外社交媒體平台營運者。
對於修例會否影響言論自由,鍾表示,其中針對司法人員的起底行為,是對法治基石的攻擊,應予以制止。她又指,修例不會影響正常和合法的營商活動,亦不會影響市民現時享有的言論自由和資訊流通。她強調,言論自由不包括濫用他人的個人資料以及對受害人造成傷害。
條例目的是將起底行為訂為刑事罪行、賦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對起底罪行進行刑事調查及檢控,以及賦予專員法定權力發出停止披露通知,要求移除起底訊息。修訂後的條文亦設兩級制,分別為第一級的意圖或罔顧披露資料會否令當事人及其家人蒙受傷害,而第二級則是披露的資料為當事人及其家人造成傷害,而兩項新訂的罪行都擴大了保障範圍,涵蓋了資料當事人的家人。第一級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兩年,而違反第二級罪行,最高可被處罰款100萬港元及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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