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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到貓狗 司機須停車今起生效 道路條例修訂 違者可囚一年

不時有司機撞到動物後不顧而去,錯失救命時間。 不時有司機撞到動物後不顧而去,錯失救命時間。
不時有司機撞到動物後不顧而去,錯失救命時間。
【本報訊】《202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今日起生效,根據《修訂條例》的新規定,司機如撞到貓隻或狗隻必須停車,否則最高可被判監禁12個月。拯救動物組織支持新法例,斥不少司機罔顧動物安全,甚至刻意撞向路中動物,冀新例可及時拯救動物生命。
團體歡迎 助救動物生命
拯救遺棄寵物中心發言人Teresa表示支持新法例,她痛斥有司機「心理有問題」會刻意撞向橫過馬路的動物,據她經驗,大多被發現撞到的貓狗是在清晨時間,懷疑大多案件是在深夜發生,她指中心一年內最少接獲十幾隻貓狗是被汽車撞致受傷個案,部分是當場死亡,血肉模糊或爆肚,部分是斷手斷腳,若及時報警處理,可把握黃金時間送院搶救,否則最後都會死亡。
議員柯創盛同樣支持新法例,直言「生命誠可貴」,認為一旦有動物被車撞到,及時報警有助拯救生命,及早處理被撞到路中的動物,對其他駕駛者亦有好處,但他認為應將「動物」的定義涵蓋更廣範圍,如野豬及果子貍等香港常見的動物。
意外後須24小時內報警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訂明,如有車輛發生意外而導致不在車內的動物受到損害,該車輛的司機必須停車。司機亦須向任何警務人員或任何有合理理由提出要求的人,提供包括姓名及地址的個人資料,否則須盡快而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內報警。現時,「動物」的定義涵蓋馬、牛、驢、騾、綿羊、豬或山羊,《修訂條例》生效後將包括貓和狗。
如司機在有關意外發生後沒有停車,可處第三級罰款一萬元及監禁12個月;而沒有提供個人資料並沒有在意外發生後盡快及不遲於24小時內報警,則可處以第四級罰款2.5萬元及監禁6個月。
Teresa支持修訂道路交通條例。Teresa支持修訂道路交通條例。
Teresa支持修訂道路交通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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