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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亂反正:暴動從犯

終審法院前日就一宗旺角暴動上訴案宣判,一如所料維持案中兩名被告的定罪裁決。更重要的是,終院就近年日益常見的非法集結罪與暴動罪的定罪元素、需否引用「共同犯罪」原則、相關的刑責罰則輕重等,頒布了具法律約束力的指示,釐清了控辯雙方、以至部分下級法官在處理相關案件時的疑惑。
簡言之,終院認為非法集結罪與暴動罪的其中一個重要元素為「參與」,若事發時被告根本不在場,便不能視之為非法集結罪或暴動罪的主犯。若被告純粹身處現場,但未有以任何方式參與相關非法行為,也不能被控以非法集結罪或暴動罪。
有關裁決看似對黑暴分子有利,但終院同時指出,不論被告是否身處現場,只要他們曾經作出推動、鼓勵或促進相關非法集結或暴動發生的行為,也可根據「從犯罪行」或「不完整罪行」等普通法原則被定罪,並可按其行為的嚴重程度,判以相關罪行的最高罰則,即是與案中主犯可能面對的刑責並無分別。
還記得攬炒派提出的「五大喪求」嗎?其一是要求特區政府撤回6‧9、6‧12、6‧16及7‧1等反修例衝突的暴動定性。政府指當時確有少數激進示威者參與暴動,但其他大部分人都只是和平示威,故不會以暴動罪起訴他們。
不過,根據前日的終院裁決,這些所謂的和平示威者不僅身處案發現場,還對激進暴徒的暴動行為予以推動、鼓勵和促進,包括在旁吶喊助威、踴躍提供物資,以及協助「前線手足」逃避警方追捕等,在法律上全部都可被視作參與暴動,全部都理應可被控以暴動罪。政府會否收回之前只有少數人參與暴動的說法呢?律政司會否按照終院的最新指示,重新審視相關案件呢?
對於一眾曾經公開推動、鼓勵和促進有關非法集結與暴動行為的攬炒派政客、黃絲學者、黑暴教師,以及壹傳媒黎智英等傳媒人士,即使他們並非身處現場,根據終院裁決也可能被視作相關罪行的從犯,所需付上的刑責可能與在暴動前線堵路、掟磚及縱火的狂徒無異。
再進一步想,那些曾大力推動、鼓勵和促進香港黑暴的西方國家政客,是否也可被列為暴動從犯而予以起訴呢?律政司應當試試看,替市民驗證一下終院法官會否嘴硬而手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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