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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 錯判罪 律政司 理得佢 被告全身而退

被囚大半個月的被告陳錫華獲釋後,由親友所擺的遮陣掩護離開法院。(溫卓賢攝) 被囚大半個月的被告陳錫華獲釋後,由親友所擺的遮陣掩護離開法院。(溫卓賢攝)
被囚大半個月的被告陳錫華獲釋後,由親友所擺的遮陣掩護離開法院。(溫卓賢攝)
高空掟欄 起訴擾亂公眾秩序過期限
裁判官律政司連環烏龍,技工高空擲物無罪。前年10月13日荃灣有人堵路,警方接報到場拘捕多人,其中一名12歲女童與兩名成年男子事後被控非法集結。案件由裁判官劉淑嫻審理,上月劉官裁定3人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但就指其中一名57歲男被告當日曾將欄杆從天橋上投下馬路,以此為基礎運用酌情權裁定該被告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罪成,並判他監禁4個月。事後辯方不服判決,並發現劉官所定之罪,在裁決當日已超過檢控期限,於是要求劉官覆核其判決。而一直沒有就劉官決定表態的律政司,就在辯方提覆核後表示不反對。結果劉官昨日就覆核作裁決,同意已不能再向被告提控擾亂秩序,惟有收回成命,改判被告無罪釋放。
本案被告陳錫華為電器技工,他原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青山公路荃灣段264至298號南豐中心外,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劉官於上月裁決時指,拘捕被告的警員並不誠實可靠,其證供與現場片段有矛盾,故裁定他與同案另兩名被告罪名不成立。不過劉官又指,現場錄影片段拍到被告與20至30人於天橋上聚集,被告將一條欄杆從天橋拋落馬路,隨後其他人亦將水樽等雜物拋下。她認為其行為屬擾亂秩序,因此雖然被告沒有被控此罪,仍決定運用法例賦予裁判官的酌情權,裁定被告違反《公安條例》下的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罪罪名成立,並以此罪判被告入獄4個月。
「簡易程序罪行」須6個月內提告
在劉官決定改判被告期間,負責檢控的律政司代表並沒有對其決定提供輔助意見。其後辯方發現,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法律上屬「簡易程序罪行」,必須在犯事後6個月內提告,不可在限期後追究,於是以此理由要求劉官覆核其決定。至此律政司方面才表示,不反對辯方的覆核申請。至昨日劉官同意,雖然她有權就與被告原先被指控的罪行不同的控罪作裁定,但由於控罪的起訴時限已過,因此不能再提出起訴,故最終決定推翻早前裁決,撤銷被告之定罪將他釋放。
案件編號:WKCC 3737/2020
裁判官劉淑嫻同意她不能將被告定罪,決定將被告釋放。裁判官劉淑嫻同意她不能將被告定罪,決定將被告釋放。
裁判官劉淑嫻同意她不能將被告定罪,決定將被告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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