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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沙咀暴動案開審 控方引終院最新判決陳詞

【本報訊】終審法院前日就暴動罪之控罪元素作終極判決後,昨日就有一宗暴動案,按終院所訂原則開審。10名男女被指於前年在尖沙咀參與暴動,昨日起於區院受審。控方於開案陳詞引用終院的最新原則,指各被告分別以主犯身份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又或以從犯身份協助、教唆或鼓勵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從而參與暴動。
10男女被告 當晚就逮
本案5男5女被告,依次是劉維穎(19歲,女)、郭嘉輝(22歲)、張文俊(17歲)、梁卓華(20歲,女)、黃奕瑋(19歲)、粱俊偉(25歲)、吳紹勤(27歲)、韋婷婷(25歲,女)、卓麗馨(24歲,女)及潘慧雯(41歲,女),他們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連同他人參與暴動。辯方將會爭議暴動有否發生、暴動發生的位置及被告是否參與其中。
控方開案陳詞,指當日下午6時許,涉案暴動區域約有2,000人集結,佔據行車線及築起路障,又以雷射筆照射尖沙咀警署。警方雖多次警告,並發射催淚煙及布袋彈等,但人群沒有散去,更向警署投擲石塊、磚頭等硬物;又曾推倒一個約4米高的鐵架阻礙警方。期間有警員在警署行車入口被汽油彈擊中,令他下肢有5.5%的二級燒傷。10名被告其後於當晚分別被截停拘捕。控方指各被告的衣着與攜帶物品與其他參與暴動者相似,恃人多勢眾鼓勵他人或互相支持、掩護,達到破壞社會安寧的共同目的。案件編號:DCCC 2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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