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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4集結案黎智英鄒幸彤何桂藍表證成

黎智英(前左一)被裁定一項控罪表證成立。 黎智英(前左一)被裁定一項控罪表證成立。
黎智英(前左一)被裁定一項控罪表證成立。
【本報訊】正在赤柱監獄服刑的壹傳媒黎智英,在去年6月4日不理警方反對,於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六四事件31周年的晚會會場外現身,因而被控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同案另外兩名女被告鄒幸彤及何桂藍,亦分別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案件在區院經審訊後,法官胡雅文昨日裁定3被告表證成立,並將案押後至今日續審,以待辯方向黎及何索取是否自辯的指示,而鄒已表明會出庭自辯。
控方在昨日早上先傳召康文署經理周燕鋒作供,他指康文署因應疫情,在2020年3月28日起宣布關閉大部分康樂設施,有關安排直至同年10月2日才取消。周在六四集會前,已經通知支聯會維園設施被關閉。另一證人警長李文彬(譯音)則指,去年六四當晚約7時半,銅鑼灣記利佐治街及告士打道,開始有大批市民出發並前往維園,故附近道路需要關閉,直至晚上9時多才回復開通。
控方傳召證人作供完畢後,辯方進行中段陳詞,指無證據顯示黎智英有作出實際煽惑他人的行為,例如他從未說出呼籲公眾前往維園的說話。
控方:黎現身維園已屬煽惑
控方陳詞則反駁指,當黎智英抵達維園噴水池旁時,即時引來大批記者圍觀,黎自身經營傳媒事業,他定必意識其行為具有號召力。及後黎智英與李卓人、何俊仁等支聯會成員屬同一陣線,一起燃點蠟燭,黎並支持李卓人的公開演說。雖然黎智英沒有進入維園,而是乘私家車離開,但他事後受訪指自己「感到鼓舞」,這反映黎知道他出現於維園能夠吸引公眾,造就當晚六四集會的舉行,故才感受鼓舞;控方指這些已屬於煽惑他人的行為。
控罪指,黎智英和鄒幸彤於2020年6月4日在香港維多利亞公園噴水池外,非法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鄒幸彤和何桂藍另被控於同日同地,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案件編號:DCCC 857-889、891、893/2020
鄒幸彤鄒幸彤
鄒幸彤
何桂藍何桂藍
何桂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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