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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釐清 共同犯罪原則 暴動 非法集結 案不適用

終院昨駁回盧建民的定罪上訴。 終院昨駁回盧建民的定罪上訴。
終院昨駁回盧建民的定罪上訴。
須證在場參與 遙控煽動可被視為幫兇亦受罰
終審法院昨日就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中,參與者是否需有共同目的,以及有關共同犯罪的法律原則作出終極裁斷。終院5名法官一致裁定,控方毋須證明參與暴動或集結之人士,必須有額外的共同目的。終院亦裁定,「共同犯罪」原則於這兩罪並不適用,因此並非身處集結或暴動現場的人,不可視為該等罪行的主犯。不過法官強調,就算不能成為主犯,如不在場人士涉及煽動或協助教唆等,亦可以負上同等罪責。
終院今次判決涉及兩宗暴動案,首宗案件在2016年大年初一晚至初二凌晨(2月8至9日)於旺角發生,上訴人盧建民被裁定與其他人共同行事,罪名成立,判監7年。第二宗案件則在2019年7月28日在中西區發生,該案上訴人湯偉雄因不在暴動現場,初審時被判罪名不成立。事後律政司就法律觀點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裁定,不論被告是否在場,共同犯罪計劃的原則同樣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控罪。盧湯兩人均不滿判決,因此上訴至終院,終院則將兩案一併於上月處理,至昨日宣判。
指控方要證共同目的不可行
終院在判詞指,集結人士或各有不同目的,可以是想襲警、阻礙交通、反對政府政策,甚至純粹收錢行事。因此要控方證明參與者有「共同目的」,是不切實際且不可行。終院認為有關罪行最重要的元素是「參與」,故此不在現場的被告,不可被視為主犯。不過終院強調,推動、鼓勵或促進集結或暴動的協助教唆行為,不論是否在現場,亦可以按「從犯罪行」及「不完整罪行」的原則,被判以與主犯一樣的刑罰。在海外發號施令、提供資金及在社交媒體鼓勵他人參與等,均屬該些行為。
駁回旺暴案盧建民定罪上訴
判詞又指,協議共同參與集結或暴動的人,如能預見有人可能干犯更嚴重罪行,參與者便可根據「共同犯罪計劃」原則負上責任。例如有人在暴動期間殺人,若其他參與者能「預見」該人士有可能犯謀殺罪,但仍繼續參與暴動,便有機會同亦被判謀殺罪成。至於單純身處非法集結及暴動現場,並不會招致任何法律責任。
關於盧建民的定罪上訴,終院認同控告他的公訴書中,並沒有列出有其他不知名人士共同參與暴動,確有欠妥之處。但終院指現時有的證據,足以證明當晚在旺角砵蘭街有發生暴動,而盧有積極參與其中,且有向警方擲物,並鼓勵了他人參與。因此定罪並無不穩妥,其上訴應予駁回。案件編號:FACC 6,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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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就暴動及
非法集結罪裁定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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