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入稟 促在港起訴陳同佳謀殺
指死者為香港居民 本地擁案件司法管轄權
【本報訊】涉嫌於台灣殺害女友後返港、掀起前年修訂《逃犯條例》風波的陳同佳,曾承諾赴台自首,惟至今仍未兌現。一間營運「港人民權民生黨」的公司於前日入稟高院,民事控告律政司司長及陳同佳等,指香港對該謀殺案有司法管轄權,要求法庭宣告律政司司長有權在港以謀殺罪控告陳同佳。
港人民權民生黨 蕭思江成立
本案原告華孝有限公司,3名被告分別是律政司司長、警務處處長及陳同佳。原告在入稟狀稱,台灣謀殺罪可判處死刑,陳同佳為了自己着想,在香港被定罪會比在台灣好。原告指律政司司長多次表示,因命案非在香港發生,故香港沒有司法管轄權控告陳同佳謀殺罪。不過原告認為,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9條,因死者是香港居民,香港就有司法管轄權控告謀殺。原告要求法庭作出宣告,律政司司長有權在香港以謀殺罪控告陳同佳。原告亦同時要求法庭下令,律政司及警方公開陳與警方錄取的口供。
資料顯示,「港人民權民生黨」是律師蕭思江於2007年成立,蕭亦是該黨主席。蕭曾多次參選立法會選舉但均落敗,他曾於2007年參選立法會補選時,因大跳自創的「飯碗舞」而為人熟悉。案件編號:HCA 165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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