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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吟虎嘯:亂港囚徒出獄能怎樣

參加「佔中」、旺角動亂、反修例黑暴的一些人,這兩年陸續以各種罪名被判刑監禁,一般時間不到一年或一、兩年而已。眨吓眼,有的人就快出獄了,這些人有沒有真正知錯認罪改造好呢?能不能從此知法守法、重新做人呢?
立法會議員日前在立法會上向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提出了這個問題——現時香港社會的平靜是靠《港區國安法》的維護,如果有反中亂港的囚犯不久後刑滿出獄再鬧事怎麼辦?保安局如何應對?有議員問,梁天琦、盧建民分別將在明年1月和4月出獄;經驗顯示,2019年6月黃之鋒出獄後,立即參加黑暴,叫大家包圍警署、警察總部,當時反黑暴正如逆水行舟,不進則退,對這些出獄、有影響力的人物,有沒有任何應對方式?社會將如何處理?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答曰:「對於任何人,無論是出獄的人還是任何在香港的人士,如果任何人犯法,特別是干犯國安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一定會嚴肅處理」。
由於《港區國安法》並未設立追溯期,反修例暴亂中實際上干犯了危害國家安全的人,都沒有以「國安罪」起訴他們,而是以各種刑事罪來起訴他們,故判罪很輕,能不能讓他們認識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嚴重性成疑、能不能起到阻嚇作用成疑。
一個囚犯刑滿出獄後會不會再犯罪大致取決於這兩點:一是有沒有認識到自己犯了甚麼罪,有多嚴重,危害有多大。二是刑罰對其有沒有阻嚇作用。就拿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來說,他們是引領當年「佔中」之亂的主要人物,事後只以參與「非法集結罪」分別判刑6個月、8個月、7個月,他們出獄後又「投身」反修例暴亂。
黑暴平息後,黃之鋒又以煽惑他人罪、非法集結罪被輕判13個月監禁。這樣的輕罪起訴和輕判,根本不能使黃之鋒之流認識犯罪嚴重性,根本阻嚇不了他有機會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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